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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情对法院审判影响之探析

  发布时间:2015-10-19 08:16:44


 

最近,中国互联网信息统计中心发布的权威数据显示,截止至201112月,中国网民数量已达到5.3亿,网络普及率达到38.3%,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网民的绝对数占世界第一。网络发达如同交通运输,瞬时间的工夫就让世界“变小了”,空间和时间已经不再有先前的概念,信息的畅通使人们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决断,其效率也以十几倍的速度递增,特别是在知识爆炸的今天,网络的功用比任何时候都来的更加明显。

 然而在人们欢呼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效率的今天,网络也给一些部门甚至个人带来了忧虑和迷茫。博客的存在,微搏的兴起,以及网民跟帖的热情,无疑使人们真假难辨,心细的人会详加分析,套用天下收藏的一句话,叫做“去伪存真”;心粗的人,难免会跟着起哄,图的是一乐而已,反正是匿名的,谁也不知道是谁。

当今的新闻更是讲求噱头,不仅题目新、图片新,而且内容也新,类似这样的新闻跟帖最多,诸如医疗纠纷,强拆纠纷,教育缺失,买房、住房争论等等,都会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热门话题。

一、社会舆论的构架分析

1、纸质媒体的影响及限制

    纸质同网络有很大不同。通说,报纸有固定的审查模式,为了确保质量,有的是三级审查,有的是二级审查,一般是编辑认为可行的,编好后让总编定夺,最后才可发表。网络则不然,网民拥有一台电脑,一条上网数据线,就可自由发表自己的言论。这里基本上不会受到任何限制,完全能以最快的速度将信息发布出去,其个人的潜能在瞬间得以毫无保留的最大发挥。这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先不说网络的发展,既使是第一台计算机的产生距今也不过百年,而网络的出现也就才几十年的时间。且不说国外,因为纸张的发明在中国,那时候文字性的传播就更受到了限制,不是说不愿意传播,而是社会经济的发展还没有达到那样的地步,能占有新闻量和具体内容的也就是屈指可数的皇家士大夫和地方官吏,老百姓是不可能拥有大量重要新闻的,那种以农业为主的农耕生活完全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方式,“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则成为常态,要想诉苦伸冤,往往是单打独斗,而能得到村民的支持都会是非常罕见。民国后,报业的兴起确实让人们逐渐了解国内和世界发生的诸多大事,但由于受到国民党政府的严格限制,使许多人对于事实真相仍就感到困惑,特别是对新生的解放区的新闻更是知之甚少。这种情形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才得以结束,但使民众能迅速知道国内外大事的,只是在改革开放后才逐渐出现的。

 2、新闻媒体与网络媒体的监督作用

 以新闻媒体与网络媒体的影响广度和深度来考量,笔者以为纸质媒体的影响面要窄一点,但度会深一些。现在年轻人接触报纸的越来越少,许多人都认为这是在浪费时间,不如在网上浏览来得快捷。以形象的方法作比喻,网络博客或微博只是一个点,这个点或是出现在源头,也可能出现在事物发展当中,也可能出现在结尾,而跟帖则是这个点上的附属物,也可以算作一个点,而这个点比原始的那个点还要小,可能密度很小,也可能密度很大,甚至可以高速“发酵”。这是其一。监督作用的不同。一般就监督的“亲密度”来说,纸质媒体对政府、司法机关的监督属于二级监督。因为群众反映的意见需要经过记者的采访、编辑和审批程序,最后才可与读者见面。虽然记者走基层活动的广泛开展,使人们通过电视等媒体了解到基层的真实情况,但总的原则是不会改变的;而网络则不是这样,网民与网民直接零距离接触,无需采访和被采访,无需编辑,更不需要审批程序,只要没有违法的过分言辞,一般是允许在网上发言的,包括跟帖也是一样的。这是典型的一级监督,也是最真实的监督。这对法院来说更是如此,因为根据法院的特性是要被监督的,这里有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检察院的监督 ,政府机关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而人民群众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网民的监督。这样的监督不应区分好与坏,无论如何都应该视为一种有效的监督形式。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的第41条规定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从这里不难看出,人民群众的监督具有公权利的性质,也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个明确的原则定位。

二、网民的心态和从众效应

 1、网民的心理

 网民的心理一般存在以下三种:一是从众心理:二是求新求奇心理;三是逆反心理,以从众心理为甚,特别是网民跟帖的现象最为突出。通常某个人在博客或微博上发表短文,都是一个独立结构,经过独立的思考完成独立的文章,这必须是网民创作的成果,虽然不敢说质量如何,但毕竟是耗费了作者的一番心血,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则是必需的。而跟帖则不同,它只是对文章或相关信息的一个场外评论,其难度要大大小于文章本身,少则几个字,多则上百字,再简单的可点一个象形符号就ok了。有的文章本身并没有“出彩”的地方,有的微博甚至就是一句话,但仍会招致成千上万,甚至超过几十万的跟帖,这就是从众心理在作宠。国人爱看热闹的习惯自古有之。记得以前新闻曾报道过几个人傍晚站在永定河边,向河的中心瞭望,结果人越聚越多,问其原由,有人说河里有一水怪。最后才知道,所谓水怪无非就是藏在河里的一根烂树桩子。

 2、网民的素质和层次差别

 网民的素质、学历、工作经历参差不齐,通过对跟帖的分析,便可略知一二。过去讲文如其人,虽然不曾谋面,但通过文字的表述就可大致判断出此人的学历和道德水准。通常来说,年龄大的、高学历素质的网民对自己的言行有一定的克制态度,他们所表达的和自己的经历及阅历有关,发表言论总是有一定保留,因为他们知晓后果。然而普通网民则无此顾及,想说什么尽管开口就行,其语言词不达意都不是主要的,只要读者看得明白就行,于是乎,跟帖者不断,谩骂声不断,让原始的东西顷刻“化为灰烬”。

三、新闻媒体和网民发表言论之区别

 1、新闻媒体审查的严格性

 这里所指的新闻媒体是特指纸质媒体,如报刊、杂志等。在这样的刊物上发表文章需要严格的审查,有时候是绕不开的三级审查,这就印证了大多数网民的文章是难以在刊物上发表的,那么民众的意见如何表达?很显然,只有依靠网络了。

 2、网络媒体的自主性和随意性

“看人下菜碟”,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的现象在网络里是几乎见不到的。网络就像民主的平民家庭,任何一位网民都可以利用自身的自主性和随意性来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一般不会受到外界的任何压力,但网络的发达又会使许多人变得懒惰起来,特别是那些“80后”、“90后”的年轻人,死守着网络不放,其思维变得更加“碎片”和“平面”化,假若更深一步的去理性分析就显得力不从心,没有创新,缺乏耐心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在“知识爆炸”的今天,使人们怕错过自认为有用的信息,深刻思考、精益求精已经离我们越来越远。 正是由于网络的自主性和随意性,使得其承载的成本较之纸质媒体要低得多。然而,媒体与网民的言论又不是截然分开的,有时也有近似的一面。其一,所评判的理由大多是道德层面上的,几乎很少有法律层面上的分析和考量,这与从事的职业有关;其二,网络上热炒某一个新闻点的时候,不会完全排除媒体的介入,甚至有可能出现所谓的“媒体审判”或是“网络审判”,这对于司法公正审判的影响就不能忽视了。

四、网民言论对法院之影响

 1、对法院工作影响的二重性

大凡事物都具有二重性,有好的一面,主要体现在对法院审判监督的效果上,这不是抽象的,而是体现在个案上,特别是热点关注的案件上;自然也有不利的一面,这同样适用于网络舆情对法院审判的影响,特别是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因为刑事案件最能吸引众人的“眼球”,也是人们身边最易发生的事儿,这一点在国外也是如此。因为刑事审判直接涉及到人的权利,涉及到人身自由,严重的还可以剥夺人的生命的权利,因此大都会受到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但是人们似乎对纸质媒体的报道的内容并不“解渴”,甚至还会怀疑媒体的真实性,所以就会借助于网络来了解众人的各自主张。举两个例子最能说明问题,这就是前些时候许多人都知道的邓玉娇案和刘涌案。

 先说邓玉娇案,其实该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只是招商办的几位负责人入住酒店后,其中一人要求邓提供异性服务被拒绝,另一人口土脏话,并和邓拉扯,邓用一把水果刀将此人捅死。警方将邓拘捕后,网上“板砖”横飞,一时留言评论的数量高居第一位,由此迅速掀起了舆论狂潮。甚至一些法学专家上书公安部,呼吁以正当防卫为由释放邓玉娇。最后法院判处邓防卫过当,在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免除其刑罚,尔后的舆论风暴才渐渐消退。

再说刘涌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刘涌一案是一起曾经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件,它是一起刑事案件,同时也是一起重大公共事件。被告人刘涌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再审又改判死刑。当二审判决后,立即引发了媒体效应。除了一些报刊质疑辽宁高院的判决外,在互联网上也引起了众多网民的关注,很多网民发表热评,质疑法院的改判。甚至有的网民发出了“刘涌不死,则正义必亡”的评论。最高人民法院对受到舆论广泛关注的刘涌一案高度重视。当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判处刘涌死刑并予以执行后,网上一片欢呼。很多人认为这是法律的胜利、正义的胜利、舆论监督的胜利。

 以上两案几乎都是从侦查、起诉、审判的每一个阶段都存在着大量网民的评论。虽然这只能算是个案,但却又是非常有影响的案例,这不能不说是网络舆论所起的巨大作用,但无论如何,从总的方面看,此种网民监督的积极意义还是应该肯定的,也许类似这样的案例,以后仍然会花样翻新层出不穷,这种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冲突又给法院提出了新的课题和考验

 2、负面效果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判决

分析了影响的两面性以后,我们说,一个时期以来,几乎是80%左右的热点问题都与政法有关,特别是一头一尾的公安和法院,往往是一个很细小的问题都极有可能经过网络发酵而变为震动各界的社会热点事件 ,其跟帖的负面影响不得不让法官感到忧虑。一方面是公正执法依法宣判后仍带来许多网民的不满;一方面是违心所作出的妥协和让步,这种让步不能不说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嫌疑,但出现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少见的,因为法官的内心都有一条底线,这条底线就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所以绝大部分法官宁可背负骂名,也绝不会越雷池一步。在这种情形下,有不少网民认为,自己的观点就是正确的,至少也是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以这种所谓的民意而换取法律的公正而求得暂时的满足是绝大多数法官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的

五、网民跟帖和涉诉信访之间的内在联系

 1、网民跟帖对涉诉信访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由于通讯网络的发达,不仅使可耗用的时间缩短,空间减小,也可使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拉近,特别表现在单位之间、邻里之间、亲属之间、朋友之间。有时某认为了一起官司不服一审判决,而二审又维持原判,正没有办法的时候,可能会有人提醒,你那官司在网上炒得火热,都是支持你的。那么这个人就可能存在误解,认为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不去“伸冤”是万万不行的,其结果可想而知。有理没理先放在一边,起码也要解释一下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网民在支持他?难道群众的眼睛不时雪亮的吗?从这个层面上分析,网民跟帖确实也给信访部门间接的造成了一定压力。从社会冲突这个因素去考量,一些人会很自信的认为自己对事物的评判不仅是客观的,也同时是公正的,在自信的基础上还夸大了自己与他人观点的差异,这更加会导致对社会现状的偏见

 2、涉诉信访的助力

从前的涉诉信访大都是个人的居多,但现在涉及群体信访的越来越多,这同现在网络的发达有着直接的联系。由此可见,涉诉信访会引发不安定的因素,但网络的影响可以说甚于涉诉信访,因为从众的心里往往会使一些网民不清楚事实真相,更会引起众人不明真相的“公愤”。这种“公愤”或“愤怒”常常还会标以群众呼声或群众观点。其实仔细分析就会明白,这并非是群众观点,最多可以称之为群众集体观点,因为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进行调研,进行论证抽象出的群众观点,往往离不开立法的一系列复杂程序;而群众集体观点总是和被广泛关注的个案有关,和局部特殊性有关

六、网络舆情之对策

 1、是疏导?还是堵住?

总的原则是疏而不是堵,即疏导是原则,堵住是例外。国外的做法也可参照,可以发挥律师、媒体和相关协会的作用。同时还应积极引导网民承认和遵守规则,这种规则不仅是法律层面上的,还应有道德成面上的

 2、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

 这是对内部的要求。我们说,任何现象的出现都有一个因果关系,有果必有因,有因也定会得出果,这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基本内涵。那么从网民跟贴现象来说,不能不说和法院或是法官一点儿关系没有,特别是网络的发达和公开,假设判决书或其它应送达的法律文书出现了不应有的差错,那么就不排除当事人将其作为一个热点进行炒作的可能,那么仅说这个源头就不是网民的事儿了,而是法官的事儿了,或者是书记员的事儿了。因此对法官的要求应当比任何时候都要高,都要更加严格。

 为此,笔者有以下三点考虑:首先是要加强文字校对。因为判决书是公开的、对外的,送达当事人是必需的,如果出现错误,特别是当事人的名称有误,错引漏引法条等,都会造成难以挽回的不良后果。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切不可忽视。由于现在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且法官的培养需要理论的丰富和实践经验的积累,短期内无法速成,在这种形势下,成立专门的校对室已刻不容缓。其次,加大案件评查力度。案件评查的工作归审判监督部门负责。案件评查是法院内部对审判纪律、作风、质量进行监督的有效机制,特别是要重视事前和事中评查,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有效、及时将错误纠正,特别是发现不良苗头,都可以得到制止,以免造成更多的不良影响和社会效果不佳,同时也阻断了某些怀有不良用心的人借此在网络上大加炒作的可能。再次,加大法官和书记员的培训力度。这项工作主要由各院政工部门负责。现在的工作重心是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这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工作。然而,年轻的法官、书记员的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不足,特别是对当事人的态度缺乏耐心,又是网络炒作的热点之一,就不得不让我们重新审视我们的培训计划。所以今后的培训针对性应该更强。笔者建议,应当把前几年网络炒作的案件汇成案例,编写出教材,对法官和书记员进行针对性培训指导,则是十分必要的。

3、发挥网管员的作用

网管员的作用不可小视,其既有监督的职权,又有总编的最后决定权,对普通网民来说,他的权力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开设一家网站应当有网络管理员的设置。网络管理员的职责主要有三项:一是对注册新人有一个总体把握,特别是越来越多的网站对实名制的一项要求。二是要求网络会员严格遵守本网的规定。三是对网络会员的发贴和跟帖进行监测和必要的限制,对于有不良言行或是违反国家法令的言论进行屏蔽或是删除 。有时网络版主或管理员对这样的现象也处于两难境地,为了网络的发展和“人气”,经常是对一些人的不良言论采取了宽容的态度,就如同有的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比如有的酒家虽然也贴有禁止吸烟的标牌,但食客照抽,经理和服务员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是因为过于严格,而影响酒家的上座率,从而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最近出台了好的处罚措施,如有食客当众吸烟被他人举报,要对饭馆或酒家施以处罚。还有前期出现的谣言,所谓北京出事,军车进京,不就是关闭了十几家网站嘛。

所以说,不仅从公安系统对网络有一个严格的监控,还要从源头抓起,如对网管员进行必要的培训,让网站自己管理自己,让网民自己约束自己则不矢是一种较好的办法。

4、从源头抓起

 笔者所提到的从源头抓起是指不仅法院、检察院要特别关注舆情,但更重要的要从公安部门抓起。往往是有些案件还没到检察院,而在公安刑侦刚刚介入时,舆论已经是“沸沸扬扬”了。不能否认检察院和法院的后期作用,但公安部门作用的不到位,就会造成检察院和法院的作用是有限的。从源头抓起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就是信息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这同法院公开审理案件与不公开审理案件近乎于一致。然而从公安公开信息的角度可以更为灵活,只要能防止某些案件公开后可能产生的弊端之外,其它都是可以公开的。

结语

 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网络的发达迅捷,网民的继续不断大量的增多,所谓舆情仍会以复杂的形式不断“花样翻新”。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所准备,也一定会做到如何应对。只要能做到因势利导,以积极的态度应对舆情和网民的跟帖,那么此种现象只能会有利于法院的审判工作,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这也是笔者最终想要看到的结果。

责任编辑:李洋    

文章出处:中国铁路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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