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书字号: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何文岭、何灏、何玉琦、何玉民、雷仲芳。
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晓东,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四民。
被告委托代理人赵进良,长葛市南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建岭;审判员:陈继军;人民陪审员:古玉峰。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22日。
【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五原告诉称,原告何文岭受雇于被告从事木料加工,2012年11月26日下午15时许,因被告所有的电锯没有安装相应防护措施,致使原告何文岭右手食指被电锯锯伤,后原告在长葛市卫校附属医院治疗,原告何文岭右手食指末节被切除,被告仅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后就对何文岭不管不问。原告何文岭在雇佣过程中受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何文岭误工费20400元、护理费130元、营养费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残疾赔偿金150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被告赔偿原告何灏被扶养人生活费2767.68元;被告赔偿原告何亚琦被扶养人生活费3774.11元;被告赔偿原告何玉民被扶养人生活费2348.33元;被告赔偿原告雷仲芳被扶养人生活费2516.07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50106.19元。
2、被告辩称,原告所诉违背事实,且原告所诉案件性质及案由错误。原告受伤存在故意和重大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事实和证据】
被告在长葛市古桥乡夹岗村经营一家木料加工厂(未办理工商登记),原告何文岭于2012年10月份(农历)开始在被告处打工,从事木料加工工作。2012年11月26日,原告何文岭在从事木料加工时,在未关闭电源的情况下不听他人劝阻去拿飘落到锯条(处于运转中)上的绳子致其右手受伤。原告何文岭受伤后,被送至长葛市卫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11月26日入院,2012年11月29日出院)。经诊断,原告何文岭为右手外伤,住院期间共花费1352.71元,上述医疗费已由被告支付。2013 年5月11日,许昌安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何文岭为十级伤残,原告何文岭为此支付鉴定费700元。五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向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何文岭父、母何玉民、雷仲芳共生育子女四人,2012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524.94元,2012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5032.14元,农、林、牧、渔业职工职工平均工资20732元。
上列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干活儿受伤,原告每天工资为120元到150元。
2、原告户口本复印件五张、公安机关证明一份,证明五原告身份情况。
3、长葛市卫校附属医院出院证、诊断证明、病历、住院收费票据各一份,证明原告受伤住院及花费情况。
4、照片一张,证明被告的电锯只在上部有防护措施,下部没有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
5、许昌安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各一份,证明原告伤情为十级伤残及支出鉴定费情况。
【判案理由】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何文岭在被告处受被告指示从事木料加工工作,由被告提供原木及机器设备,原告所从事的工作具有持续性,构成被告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原告何文岭提供劳务,被告接受其劳务并支付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案件性质及案由错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何文岭在被告处工作时右手受伤,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保障措施,其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切断电源且经他人劝阻后,仍伸手去拿飘落到锯条(处于运转中)上的绳子,其应预料到自己可能会因此受伤,但轻信可以避免而导致右手受伤的后果,原告未对自己的身体健康进行充分关注,故对其右手受伤存在过于自信的重大过失,被告辩称原告对受伤存在重大责任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以被告承担60%责任,原告何文岭承担40%责任为宜。五原告享有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为:原告何文岭误工费9315.2元(20732元÷365日×164日);原告何文岭护理费170元(20732元÷365天×3天×1人);原告何文岭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20元/日×3日);原告何文岭营养费30元(10元/日×3日);原告何文岭残疾赔偿金15049.88元(7524.94元/年×20年×10%);原告何文岭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3000元;原告何灏(7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767.68元(5032.14元/年×11年×10%÷2);原告何亚琦(3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3774.11元(5032.14元/年×15年×10%÷2);原告何玉民(66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761.25元(5032.14元/年×14年×10%÷4);原告雷仲芳(65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887.05元(5032.14元/年×15年×10%÷4)、鉴定费700元,以上费用共计38515.17元。按双方责任划分,被告谢四明应当承担23109.1元(38515.17元×60%),对五原告诉请中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定案结论】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四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何文岭、何灏、何玉琦、何玉民、雷仲芳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3109.1元。
二、驳回原告何文岭、何灏、何玉琦、何玉民、雷仲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何文岭、何灏、何玉琦、何玉民、雷仲芳负担420元,由被告谢四民负担630元。
【解说】
1、关于承揽与雇佣如何区别?
关于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一般的著作中皆论述为:(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则是由接受劳务的雇用人承担;(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由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受雇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
由于由的雇员在实际工作中也具有相对的工作自主性和独立性,有的定做人也会对承揽人的工作作出具体的指示并现场指挥。为了准确区分二者,我们认为,当事人双方就承揽和雇佣的性质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认定为承揽。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如何理解?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条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相比,《侵权责任法》看似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似可认为自《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受害人残疾的,赔偿义务人无须再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但在《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的前一天,即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了受害人残疾后,如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
本案的意义在于如何适用第四条关于“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合议庭认为: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作为独立的赔偿金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之名下。该项赔偿额是被抚养人生活费加上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明确存在。上述《通知》的精神就是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但没有取消这笔赔偿费用。而是应在残疾赔偿金中直接计入这一费用。“计入”就是“计算进去”,是将被抚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相加。从法理上看,被抚养人生活费是一赔偿项目更是一项权利,甚至是关乎生存的权利,应当存在。这样理解才能更符合立法目的。确立了其应当存在,余下的就是其能否被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所涵盖以及是否重叠计算问题。按照《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要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先将狭义上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开计算,之后再相加统括在广义上的残疾赔偿金之中,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赔偿权利人。若不累加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无疑使有被抚养人的受害人得到的赔偿数额与无被抚养人的受害人得到的赔偿数额不一致,且有被抚养人的比没有被抚养人的赔偿的反而要少。基于此,相加计算更符合法理,同时又不违反上位法。故本院在判决中,未再列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项,而是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计算出来后,与残疾赔偿金相加后统称为“残疾赔偿金”体现在判决的判项上。《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在本院为数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