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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2025年12月8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10破申116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长葛市华超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本案移交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2日作出(2025)豫10破11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通过公开报名并随机摇号的方式指定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12条之规定,本案采用快速审理机制进行审理。长葛市华超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河南省长葛市东区盛合丽晶酒店西座11层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赵律师,联系电话:176 9800 6555)书面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未在上述申报期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另上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2月27日下午16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地点:河南省长葛市葛天大道)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 各债权人: 2025年12月8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10破申116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长葛市华超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本案移交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2日作出(2025)豫10破11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通过公开报名并随机摇号的方式指定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12条之规定,本案采用快速审理机制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未收到本院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上述公司的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2月27日下午16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地点:河南省长葛市葛天大道)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望准时参加,并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有委托代理人的,另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 长葛市华超机械有限公司全体职工: 2025年12月8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10破申116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长葛市华超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本案移交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2日作出(2025)豫10破11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通过公开报名并随机摇号的方式指定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你公司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妥善保护好公司财产,任何人不得非法处理公司的财产、印章、帐簿、文书等资料。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公司财产。公司的债务人和公司财产的持有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和其他留守人员,应妥善保管本公司相关财物,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得擅离职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 长葛市华超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管: 2025年12月8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10破申116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长葛市华超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本案移交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2日作出(2025)豫10破11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通过公开报名并随机摇号的方式指定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已经清偿的无效。 二、任何人不得隐匿、私分、哄抢、转移或无偿转让企业财产;不得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不得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不得放弃自己的债权;不得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三、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你公司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你公司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时,原法定代表人、其他高管应向管理人移交,必须答复管理人关于企业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本案采用快速审理机制进行审理。 六、违反本通知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 2025年12月8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10破申116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长葛市华超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本案移交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2日作出(2025)豫10破11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通过公开报名并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4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担任长葛市华超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张永锋。 本案采用快速审理机制进行审理。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 长葛市华超机械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8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10破申116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长葛市华超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本案移交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2日作出(2025)豫10破11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在15日内向管理人和本院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亏损情况说明;2.会计报表;3.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处所;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及账号、债权债务发生时间和数额及有关争议等)。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已经清偿的无效。正常生产经营的必要开支,需报经管理人和本院批准。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管不得擅离职守,应组织有关人员保护好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任何人不得隐匿、私分、哄抢、转移或无偿转让企业财产;不得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不得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不得放弃自己的债权。 四、为其他单位保证人的,应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五、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可以向本院申请和解,但应提交和解申请书、和解协议草案以及初步说明为执行和解条件将采取的相关措施。第三人为请求和解提供担保的,还应提交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说明和有关担保文件。 六、本案采用快速审理机制进行审理。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 2025年12月8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10破申115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南胜基管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本案移交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2日作出(2025)豫10破110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通过公开报名并随机摇号的方式指定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12条之规定,本案采用快速审理机制进行审理。河南胜基管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河南省长葛市东区盛合丽晶酒店西座11层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赵律师,联系电话:176 9800 6555)书面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未在上述申报期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另上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2月27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地点:河南省长葛市葛天大道)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 各债权人: 2025年12月8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10破申115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南胜基管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本案移交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2日作出(2025)豫10破110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通过公开报名并随机摇号的方式指定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12条之规定,本案采用快速审理机制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未收到本院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上述公司的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2月27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地点:河南省长葛市葛天大道)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望准时参加,并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有委托代理人的,另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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