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 放火
裁判要点
判断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能否构成放火罪,其关键在于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路程因婚姻家庭琐事对其岳父王全民产生怨恨,遂起加害王全民的故意。2013年9月28日凌晨2时许,赵路程携带事先购买的汽油窜至被害人王全民家中屋顶,顺着屋顶窗户将汽油倒进王全民屋内,并引火点燃,致王全民被火烧伤。在邻居的帮助下,王全民等人将火扑灭。经鉴定,王全民受伤程度为轻伤,并致屋内财产(吊顶、床及1000元现金)被烧坏。
另查明:被害人王全民对被告人赵路程的行为予以了谅解。
裁判结果
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年4月22日依法以(2014)长刑初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赵路程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裁判理由
该案是否构成放火罪,关键在于它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换言之,该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这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本质区别。但如何判断一个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需要综合分析。首先,要将所有客观事实作为判断依据,比如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对象物本身的性质、结构、价值,对象物周围的状况,对象物与周围可燃物的距离,行为时的气候、气温等等。其次,要根据客观因果关系进行判断,对象物燃烧的行为是否足以形成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状态。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
被告人赵路程虽然是为了杀害特定人,但是采用了放火的方法,且该方法危及到了不特定人及财物的安全。因其放火的时间为凌晨,正是夜深沉人酣睡之时。此时放火不易被让发现也不利于救火,极易造成火势蔓延。且被害人王全民的房屋并非独立无毗邻,水火无情,极有可能殃及其他。此放火行为虽然从结果上看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但足以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故被告人赵路程的行为应定性为放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