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长葛人民法院审结王军小盗窃案,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军小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撤销原判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军小(男,29岁,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到长葛市董村镇竹园董村西头翻墙进入王某院内,潜入堂屋把衣柜里一件黑色皮衣兜内的现金1300元盗走。
长葛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军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广军在缓刑期间重新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