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观审团制度是河南省在人民陪审团试点基础上又一种群众参与司法的创新模式。人民观审团成员参加法院庭审并可以独立发表意见,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参考,是对现行审判制度的探索和延伸,区别于参审和陪审。北关区人民法院课题组根据该院审理的人民观审团参与的案件进行调研,分析了人民观审团制度的可行性,总结了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多个角度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人民观审团制度的基本情况
(一)人民观审团制度的由来
就人民参与审判而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有着相似但不相同的参审机制,大致分为两类:一种是陪审制,一种是参审制。陪审制是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通常会就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做出判断,而在民事诉讼中则通常会就被告有无责任或损害赔偿金额等做出判断。目前,陪审制主要存在于美国、英国、香港等为主的普通法(又称“英美法”)国家及地区。所谓参审制亦称混合法庭制,指在刑事审判中由一般民众和法官共同决定案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其代表国家为法国和德国。近年来,日本实行了“裁判员制度”,2012年,我国台湾地区公布了研议多时的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正式提出人民观审制度,观审员可以与法官一起参与论罪与量刑但是观审员的意见不拘束法院,法官在不采纳观审员意见的情况下应该在判决内记载不予采纳的理由。
(二)我国运行人民观审团制度现状
我国曾于上世纪50年代移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六十年的司法实践中,陪审员制度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无论是从立法还是制度设计,还都不很健全,在我国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河南法院开始作为人民观审团的试点,在少数法院开始试行。2013年9月17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儿子手刃父亲的刑事案件。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律师代表、媒体代表、群众代表共13人组成的人民观审团旁听了该案,并向合议庭提交评议意见供其参考。这是河南省法院也是全国法院首次试水人民观审团机制。2014年4月11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单某某、孙某某盗窃一案,该案件在审理时采用了人民观审团制度。
(三)试行人民观审团制度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效果
有助于人民群众了解审判、参与审判、监督审判,提升人民对司法的信赖。长期以来,法院的审判工作给人一种神敏感和威严感,尤其是刑事审判,大部分群众对它的了解也仅仅局限在电视或者网络上,实行人民观审团制度,可以让更多的群众近距离的感知诉讼,感受司法,对法院法官的审判工作也会有新的认识,会增加对司法的信任感。同时人民观审团独立发表意见参与到审判活动中去,会让他们有一种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另外他们也会作为一个传播者,将自己参与审判的过程向社会散播,这样会改善司法机关在群众中的形象。人民观审团全程参与庭审和合议庭讨论,让审判在阳光下进行,起到了监督诉讼的作用。
相对陪审与参审制度,人民观审团更具参与性和广泛性。人民观审团相对于陪审和参审,可以发表独立意见,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进行评议,合议庭必须对观审团的意见进行考虑,并将该意见写入合议庭评议笔录中。在审判前,法院会从人民观审成员库里抽取人员参与观审,他们来自不同的社会层面,有着不同的工作、阅历和背景,具有广泛性。他们能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专业化的知识、社会伦理风俗和群众情感,丰富了法官的考量。
有利于司法公开,防止冤假错案。在冤假错案的问题上,河南省法院有切肤之痛,赵作海案、李怀亮案轰动全国,这些错案的发生,跟现在的案件审理模式有很大关系。现有的强势公诉,弱势辩护仍未得到根本改变,重书面证据材料的固定思维模式仍然存在,引入人民观审团制度,就要求控方仅仅摆事实讲证据是不够的,必须在言辞和逻辑上下功夫,要让观审团成员信服。同时也给辩方提供了做无罪辩护的平台。
有助于增强社会法治意识、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试行人民观审团制度,能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司法公开化,庭审公正化,法律的权威得以树立,人们的知情权得以保障,体现了司法工作中的群众路线。通过观审,也起到了普法教育的作用,让更多的人与法官面对面、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二、人民观审团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为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审判,使刑事审判工作更贴近民情,更符合民意,更好地坚持司法工作群众路线,北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审理案件时引入人民观审团制度并使之成为一种长效机制。由于人民观审团制度实行时间较短,在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观审团成员出庭难。人民观审团中部分成员有其他职务,工作比较繁忙,在随机抽取工作完成后,无法完全保证此次所选取的案件陪审团成员按时出庭发表意见。如果在以后的审判工作中,人民观审团制度发展为常态化,在成员出庭时间的合理安排上,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法院审判负担,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二)法理与情感抉择难人民观审团成员库中相当一部分成员文化水平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对于如何定罪量刑仅仅依靠自身朴素的善恶观点与感情来发表看法。对于此种情况下的定罪量刑意见我们是否考虑采纳,在感性与理性间、在人性与法律间如何权衡,这需要我们细化人民观审团成员评议制度。
(三)观审团的意见考量机制有待健全。人民观审团成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表评议意见,法庭对该意见的采纳程度如何把握,尤其是在其意见与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时候如何处理也是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另外人民观审团真正能在评议中对审判结果产生多大的影响还有待商榷。
三、人民观审团制度试行工作中的对策及建议
(一) 合理配置人民观审团。在案件开庭前对于人民观审团成员的选取采用一种合理的抽取方式,确保每个案件中人民观审团成员的分布具有广泛代表性,保证各个层面,不同背景的都要涉及到。随机抽取难以保证观审团的合理配置。同时明确观审团成员的出庭义务和评议权利,在物质上予以保障。
(二) 明确人民观审团参审的范围。人民观审团要作为常态化的一种制度,还需要探索合理有效的机制,否则就会流于形式。建议纳入到法院日常审判工作中来,不光那些社会影响大、影响范围广、涉案金额高等重大疑难案件需要人民观审团来参与,那些有代表性的、在群众日常生活中具有普遍性多发性的案件,也要引入观审团制度。
(三) 开展审前讲解,审后答疑。对于抽取的观审团成员并非都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很难用法律思维去看待案件,为了让人民观审团更好地去参与评议案件,建议在庭审前由审判长对与案件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一个基本的普及,让观审团成员先入为主,避免有观无参,真正发挥观审团评议的作用。判决后,要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以及定罪量刑的法理依据等进行释疑,及时将审判结果告知观审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