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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殃及下楼,下楼断水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09-08-27 08:45:25


    8月21日,长葛市法院宣判刘如意诉张霞侵权一案,判处被告张霞停止侵权,恢复通往原告家中的上水管道原状,并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

    原告与被告居住的是同一楼房且系上下楼邻居,原告住五楼,被告住四楼。2007年农历腊月26日夜,原告家中水管冻裂漏水渗入被告家中,造成被告财产受损,被告发现后通知原告,因原告家中无人,无法进行处理。被告便找来水暖安装工刘某在自己家中将通往原告家中的水管锯断并安装了阀门。后原告几次要求被告恢复通水,被告均不予理睬。原告因家中不通水无法生活于2008年2月18日到外租房生活。

    本院认为:因原告家中无人水管漏水,被告作为相邻关系及时采取措施锯断上水管道进行处理,该行为并无不当。但在后来原告通知被告恢复上水时被告拒之不理,致使原告无法用水,进而造成在外租赁房屋生活。被告之行为已构成了侵权。原告起诉后仍不履行义务,又致使原告的损失继续扩大。被告感情用事,不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是导致此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障碍,将水管恢复原状,恢复供水之请求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6000元之请求过高。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为宜。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长葛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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