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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沟通是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发布时间:2014-11-27 11:00:29


 

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频发,司法机关承担的维稳任务和矛盾化解工作异常艰巨。特别是刑事案件涉及的矛盾冲突更加尖锐,案件处理稍有不慎,当事人就会缠诉上访,甚至以非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人民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化解压力越来越大。 回顾所办的几起案件,笔者体会到,在办案过程中,法官因案而异注重与当事人及其亲属进行沟通,加强疏通引导,思想上时刻保持化访意识,能有效减少上访闹访,实现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持依法办案与加强沟通并重。依法办案是法官的职责所在,加强沟通则是让当事人及其亲属理解法律程序和接受裁判结果的重要途径。在审理被告人李某、张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中,笔者就是通过耐心沟通,使被害人亲属的情绪,从最初的愤怒、对抗、猜忌一步步转变为了解、理解、服从并最终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性。该案的被告人李某和张某某分别是医生和护士,二人因奸情而杀害了张某某的丈夫并焚尸。一审开庭时,被害方给法院施加压力,强烈要求判处两被告人死刑。二审刚立案没几天,被害人亲属就到省法院要求必须在一个半月内结案,否则就追究承办法官的责任,情绪激愤,措辞强烈。最初的接访工作非常艰难,我特别注意接待方法和谈话语气,耐心讲明法院必须严格遵守诉讼程序,死刑上诉案件要开庭审理,要等待检察院和辩护人阅卷后才能择期开庭,同时承诺会尽快做好庭前准备,认真负责地审理好此案。期间,第一被告人李某及其亲属则表达了希望通过积极赔偿求得被害方谅解,从而得到改过自新机会的强烈愿望,并为赔偿作了积极努力。尽管双方的诉求存在尖锐对立,但我认为,该案的调解工作不是不可做,而是更需要注意方法,把握分寸,既要讲明刑事政策,积极引导被害方考虑接受赔偿的利弊得失,又要避免让其产生抵触情绪,形成“花钱买刑”的认识误区,进而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虽然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双方最终没能达成赔偿协议,但在依法及时作出维持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李某死刑、张某某死缓的裁定,并经最高法院核准对李某执行死刑后,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不仅被害人亲属专程到省法院送来一幅写着“公正执法清正廉洁”的锦旗,被告人的父亲也寄来了一封言辞恳切的感谢信,表示不管最终结果如何,他们对法官所做的努力表示真诚感谢。因此,在依法办案过程中,只要我们注意安抚被害方的过激情绪并耐心加以疏导,对被告人及其亲属渴望从宽的诉求予以理解和尊重,把法律讲清释明,把工作做到家,做到位,就能让当事人双方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与公正,得到他们的理解与信任。

明确解析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理性调整司法预期。办案中与当事人进行沟通,首先要立足法律,通过辨法析理,让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同时,结合案情,运用社会生活经验,加以情理疏导,让当事人认同、接受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某因怀疑妻子离家不归与其妻弟即被害人徐某某有关而将徐某某之子捅死,将徐某某捅成重伤。鉴于是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被告人亲属主动交纳部分赔偿款,一审对王某某判处死缓。因本案审理过程跨越《刑法修正案()》实施前后,合议庭、审委会研究案件时,《刑法修正案()》尚未生效,死缓限减还不能适用,但被害人执意认为法官在打擦边球,抓住判决书上落款日期已经在《刑法修正案()》施行后这一点,认为不限制减刑是枉法判决,根本不能接受被告人被判处普通死缓。提出上诉后,到省法院表达诉求时情绪异常激动,言行不冷静。接访时,一方面,我指出其威胁性言论有损其人民教师的形象和人格,不但得不到同情反而招致公愤,如不打消罪恶念头,将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向其单位和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另一方面,又对其身心创伤及丧子之痛深表同情,以其尚有读大学的女儿为情感切入点,劝解其珍惜生命和亲情。在紧张对峙情绪消除后,向其解释法律原则,并拿出最高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照相关条文,向其讲明二审及复核程序均不能对被告人直接改判死缓限减,打消其改判的期待。感到二审无法满足自己的要求后,徐某某又转而要求申诉。基于化解积怨、修复亲属关系的长远考虑,我又进一步向其讲清死缓限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并分析指出被害人处置问题不当,言辞过激之处,引导被害人考虑提起再审程序的精神成本和实际效果。由于徐某某是人民教师,文化素质较高,对法律的理解能力相对较强,尽管情绪上仍很强烈,但经过几次接访和多次电话沟通,发现其能够理解法律规定,不再固执己见。在此期间,我又多次联系被告人的妻儿,让其前往被害人家中殷勤探望,利用亲情和诚意求得被害人对王某某的谅解,终于使被害人接受了裁判结果,领回了被告人亲属交纳的部分赔偿款,并消除了对一审法官的误解。

着眼化解不安定因素,力求案结事了。针对案发或审理中适逢特殊时期,被害人人数众多,有可能引发舆论关注或造成群体性上访的敏感案件,在依法不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情况下,要想方设法做好附带民事赔偿调解工作,切实维护被害方的合法利益,确保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结果。如上诉人董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该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刚实施两个月,社会舆论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关注度极高,被害人及其亲属情绪激烈。虽然一审判处董某某死刑,但进入二审程序后,通过认真分析案情,结合最高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要求,该案量刑失当。二审开庭后,为实现案结事了,我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民事赔偿调解工作上。一方面对被告人及其亲属进行法律教育,使其认识到罪行的严重性,设身处地考虑被害方遭受的巨大痛苦和物质损失,动员其积极筹措赔偿款;另一方面结合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的情况,动员保险公司积极应对,变被动为主动,争取使赔偿问题通过二审程序得以彻底解决,并通过精心核算,提出了既最大限度维护被害方利益又不违背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也能够接受的调解思路,最终促使12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二审改判董某某死缓后,双方服判息诉,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总之,在办理死刑案件过程中,面对当事人双方的激烈矛盾冲突,法官不仅要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还要善于运用法律知识、社会经验和对当事人情绪、诉求的把握,做好沟通解释工作。而要取得好的沟通效果,首先要用心。不仅要用心掌握案情,审核证据,熟悉法律,还要用心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被害方的情绪反应,对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充分做好应对准备。其次要有耐心。无论是听讼接访,还是赔偿调解都要保持足够的耐心,当事人及其亲属一生中与法官打交道的机会并不多,法官的态度往往给他们留下司法是否公正的最直观感受,因而,认真、耐心地听取他们的陈述,才会令其感受到自己的诉求得到重视、理解,不厌其烦地做好法律解释、情绪安抚、赔偿调解工作,才能让“要死”“要活”的对立双方,一步步冷静下来,怨愤情绪逐渐得以消解。最后要有诚心,就是努力寻求解决矛盾的最佳方法,诚心诚意维护当事人利益,“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只要诚心为当事人着想,他们最终会认同法官的工作,接受裁判的结果。

责任编辑:李洋    

文章出处:山东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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