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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引发医疗事故,请求赔偿得到支持

  发布时间:2009-08-27 08:47:32


    8月25日,长葛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医疗纠纷案,判处被告长葛市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10月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费用103497.03元。

    审理查明:2008年2月10日,原告因左侧阴囊突然绞痛,到被告处诊疗,经彩超检查,诊断为急性睾丸炎,并建议输液、吃药治疗。原告治疗两天后,病情不见好转,原告再次前去咨询病情被工作人员要求继续输液吃药治疗,原告依被告工作人员意见回家治疗数日仍然不见病情好转,并且左侧睾丸逐渐肿大、疼痛加剧。8月16日原告第三次来到被告处反应病情加剧的情况,被告工作人员再次要求做彩超检查,之后又再次确诊为急性睾丸炎。仍建议加大药量进行消炎治疗,治疗数日后仍不无好转。原告到河南省泌尿外科学会专家会诊、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和河南省军区直属医院检查会诊,最终确诊为左侧睾丸扭转并坏死,并已错过了最佳的诊疗时间,如不对左侧睾丸进行切除,会对右侧睾丸造成重大损害,最终导致终生不育。原告无奈接受了这一残酷的现实。在诉讼中经许昌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为2月10日,2月16号两次彩超报告均未发现睾丸扭转情况,2月10号彩超报告未描述睾丸血流情况,未能给临床诊断提供有力证据,临床诊断不确切,存在过失行为,患者睾丸坏死与医方诊断治疗有因果关系,结论为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长葛市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为原告提供医疗服务时未对原告的病情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造成确诊错误,致使原告病情发生恶劣的变化。且经许昌医学会及司法鉴定部门鉴定。被告方在对原告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其过失行为与导致原告睾丸扭转坏死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对原告的损伤结果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九、十一、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长葛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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