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说理制度。要求审判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根据查明的事实,充分运用法理、情理、事理相结合的方法,充分说理。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法律的适用等方面也要进行充分的论述。力求使当事人通过文书能解除心中的疑虑。
简易案件裁判文书格式化制度。以“简”求“快”,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将增长幅度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离婚案件,在实践中不断梳理总结,形成操作性强、规范化好、简易化程度高、体现类案特色的简易裁判文书格式,为同类案件提供参照。
细化裁判书版式制度。要求文印员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文书格式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细化裁判文书版式。对字间距离、字号大小和段落行数的排版均作出了明确具体统一要求,从源头上规范裁判文书。
分级校对制度。采取书记员、案件承办人、庭室负责人分级校对、审核,对裁判文书中当事人的称谓,有效证件编码,标的数额;表述要准确、语言要流畅、要通俗易懂等,确保裁判文书的质量、效果。
裁判文书终身负责制度。规定承办法官是第一责任人,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也是责任人,共同对裁判文书终身负责。决不能一发了之,促使法官及书记员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做好裁判文书的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