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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证据不足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4-12-02 15:09:34


    债权人在追要债务过程中,只要发现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行为。近日,长葛市法院审结胥某与张某、张某甲、第三人梅某债权撤销权诉讼纠纷,因胥某证据不足,被判决驳回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

    2013年6月21日,张某、张某甲与第三人梅某签订房屋赠与协议一份,张某、张某甲将其夫妻二人共有的一套房屋赠与第三人梅某,且该协议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13年7月30日,第三人将诉争房屋办理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第三人梅某。该房屋是张某、张某甲为其子和和儿媳梅某购置的结婚用房,一直由梅某夫妻居住。张某、张某甲在它处另有一套房产供自己居住。2013年1月1日,张某向胥某借款25.1万元,经法院判决张某、张某甲偿还胥某借款及利息后强制执行无结果。

    长葛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张某甲将其夫妻二人共有的房屋赠与第三人梅某,梅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支付了受赠房屋的价款,因此,该房屋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偿赠与。张某、张某甲虽负有偿还胥某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但第三人梅某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张某甲仍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胥某无证据证明其债权无法得到足额保护,故不能认定张某、张某甲赠与房产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雪瑞    

文章出处:长葛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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