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该院从健全审判工作监督机制入手,着力加强对审判过程的判前监督、判中监督和判后监督,努力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
一、完善判前监督机制。严把案件立案关,杜绝了有案不立、立而不审、审而不结、结而不执现象的发生。首先是明确对已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负责立案的法官或工作人员还应当引导原告或申请人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同时向原告或申请人送达诉讼(执行)风险提示书。对不予立案的,做好耐心的解释工作,告诉其他救济途径。其次是明确将立案调解纳入立案审查的范围,规定立案庭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者立案后,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立案阶段对案件进行调解。同时,积极探索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积极与基层民调组织、司法所等机构建立良好互信关系,争取在诉前消化矛盾。
二、完善判中监督机制。坚持抓好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上级法院规定,采取层层审查、逐级把关的工作机制,落实院庭长签发法律文书制度,合议庭做到“庭前集体阅卷,庭后认真评议,判决集体负责 ”,对有争议的及时沟通,提前列出庭审提纲,找准庭审重点、关键证据和核心要素。庭审中要进行查清问明、并质证固定。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案件,对庭审活动进行旁听,调阅有关案件材料,对案件审理、执行中反映出的问题直接向院长汇报。
三、完善判后监督机制。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力度,明确由质评办对每月审结的案件从适用程序、证据采信、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实体处理及卷宗装订等方面进行评查,按“合格”、“优秀”和“不合格”确定等次,并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记入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绩效档案,与干警评先、晋级、晋职、提拔挂钩。制订了《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裁判文书评查标准》,定期评查通报,对优秀裁判文书进行表彰奖励,对差错较多的裁判文书予以公示,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