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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

  发布时间:2014-12-17 15:24:58


    当事人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债务方不履行义务时,债权方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人民法院会依法裁定驳回债权方的起诉。2014年10月21日 长葛市法院宣判了一起因债权方与债务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债权方的起诉被法院依法驳回。

    2012年4月22日,张某、马某、冯某与杜某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张某、马某向借杜某10万元,由冯担保,并约定:保证人对借款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借款人不主动归还本息,则由保证人直接归还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同日,三方经公证机关公证,赋予《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后,债务方因故拖延不还,杜某向长葛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长葛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杜某与张某、马某、冯某之间的借款纠纷,已经公证机关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杜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遂裁定驳回杜某的起诉。

    法官提醒:

    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是指公证书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其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此时,若以该文书内容有争议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在审理中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则裁定依法驳回起诉。

    如果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依法受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责任编辑:张雪瑞    

文章出处:长葛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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