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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明利息没了

  发布时间:2014-12-17 15:28:09


    2013年4月2日,宋某、李某借李甲20万元,二人给李甲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李甲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用款期限1个月。超期按月息2.5分计算,另支付本金的15%违约金。借款人:宋某、李某,2013.4.2”。借款到期后李甲催要,二人推托不偿还借款,原告诉至长葛市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借款20万元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李某向原告李甲借款2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双方约定超期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此则视为借期内不支付利息,因利率约定超过最高借款利率不超过4倍,对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逾期利息。

    最后,法院仅判决宋某、李某偿还李甲借款本金20万元及明确约定的逾期借款期间的利息,驳回李甲要求支付借款期间利息的请求。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具有特殊的人际关系,借款具有互助性。利息条款的约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有的约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约定利息,有的约定还不明确等等情况经常出现。

民间借款合同中,如果双方没有对是否支付利息作出明确约定的,则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已经主张利息的,债务人应当自债权人主张利息之日起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计算。

责任编辑:张雪瑞    

文章出处:长葛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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