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长葛市法院审结田某诉高某不当得利一案,依法判处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款60000元,被告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长葛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经被告王某介绍认识被告高某,高某称能够给原告安排工作,要求原告支付60000元,原告信以为真,于2006年12月13日支付给被告高某60000元。高某向原告出具收到条一份,并由被告王某担保。
长葛法院认为:被告高某以能够为原告跑工作为名,收取原告60000元钱,事实上是以占有原告款项为目的,其行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原告的财产,被告高某对此纠纷应承担民事责任,并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原告。被告王某作为被告高某的担保人依法应承担担保责任。因原、被告之间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被告王某对此纠纷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