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自己的车私自扣押不说,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还“赖”着不还。近日,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梅某拘役四个月。
2013年6月12日,梅某以王某的面包车系第三人向其借款抵押为由,将车辆扣押。当时向王某出有证明,后王某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2013年8月6日,市人民法院判决梅某5日内返还王某所有的面包车。
判决生效后,梅某不但不履行,还将涉案车辆转移并隐藏,致使案件无法执行。2014年10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月8日,梅某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赔偿了王某损失。
2015年2月13日,市人民法院对今年首例“拒执罪”案件进行宣判,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梅某拘役四个月。宣判后,梅某悔恨不已,表示服判。
据了解,我国《刑法》第313条对拒不执行判决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行为人具有执行能力,是认定行为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前提。”案件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梅某私自扣押别人车辆是违法行为,在法院作出判决后,梅某本该将非法扣押车辆归还,而其不但不归还,还将涉案车辆转移并隐藏,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主观上拒不执行的恶意程度明显,情节严重,应予惩处。案发后梅某已完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当天宣判时,坐在旁听席上的除了被告人家属外,还有十多名其他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市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王红杰说:“这是我市今年首例拒执罪案件,希望案件的公开审判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让一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吸取教训,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