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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担保别忘了具体约定

发布时间:2015-02-07 15:27:55


    2014年3月16日,刘某向朱某借款10万元,由张某提供保证,逾期未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借款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张某对保证方式、范围和期间未约定,对这种情况,法律规定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法院遂判决刘某偿还借款及利息,保证人张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官提醒借款保证人:在为他人提供保证时,要注明提供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限,如果约定不明,就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是非常严格的责任,和借款人一样,必须承担还款责任

责任编辑:张雪瑞    

文章出处:长葛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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