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司法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各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对起诉、自诉,法院在立案时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予以释明。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