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文件通知的要求,自2015年5月1日起,河南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有所调整:
一是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河南行政辖区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的,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下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河南省行政辖区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下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是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