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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犯罪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5-09-08 16:31:34


    论文提要:

    当今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是有目共睹的,网络的全球化使地理上的空间距离失去了意义。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统计,我国网民总数达到4.5亿户,而18岁以下的未成年网民占到其中的16.8%。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给现代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不良网络文化同时也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诱因,被称为“电子海洛因”。在网络空间,信息资源极大丰富,其中不乏暴力、色情、犯罪的不良信息和容易形成网瘾的各种游戏,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和控制能力较弱,辨别能力差,而接受事物能力较强。近几年来,未成年人涉及网络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犯罪手段日趋多元化,犯罪年龄越来越低,犯罪过程中的暴力行为越来越严重,涉网犯罪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已成为一个令全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从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未成年网络犯罪的类型、未成年网络犯罪的特点、未成年网络犯罪的成因等几方面进行剖析,结合国际立法寻找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不足,提出切实有效的防治对策,希望全社会动员起来,有效的改变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现状,引导未成年人积极健康的成长。

    主要创新观点

    以下正文:

    一、 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网络的发展为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带来很多便利的、积极的影响,它拓宽了未成年人的视野,提供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知识宝库,满足了未成年人对文化知识的多样化要求,网络还带来了创新,未成年人可以利用网络充分的展示自我,网络给了他们一个新的交往空间和相对宽松、平等的环境。在网络世界里,他们可以自由自在地抒发自己的情感,分享自己的快乐和宣泄内心的烦恼,这对他们的身心健康是有益的。然而,任何东西都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在享受网络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它对未成年人带来的一些消极影响,具体如下:

    一是恋网成瘾,影响学业发展。部分未成年人有网瘾问题,由于长期沉湎于网络之中,难以自拔,无心学习,成绩直线下降,甚至性格都发生了改变。这些未成年人变得不愿与老师、家长和朋友们交流,自卑封闭,精神压抑,对现实世界产生了疏远感、淡漠感和不信任感。

    二是不良信息极易诱发犯罪。网络上游离着大量的不良信息,这些信息防不胜防,时时刻刻侵扰着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还没有完全形成,他们涉世未深、自制力弱、好奇心强、自我保护能力和辨别是非能力差,在这一阶段所接受的思想可能会影响到他们的一生。尤其是一些宣传色情、暴力的网站,其不健康的内容比比皆是,大多数色情网站未成年人可以随意进入,这样的黄网对正值成长发育期的未成年人来说无异于黄色炸弹,极具诱惑力和破坏力。网络游戏的内容也大多渲染暴力,在虚拟游戏中动刀动枪,杀人不眨眼。未成年人长期在这样的环境中沉迷,会给心理造成巨大的扭曲,会混淆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界限,还会将虚拟世界的暴力手段运用于现实生活,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三是上网无度,危害身体健康。未成年人上网计划性不强,容易贪恋打游戏、聊天等活动。只要一坐到电脑前就舍不得离开,常常一坐就是几个甚至十几个小时。有的未成年人放学后就一头钻进网吧,通宵上网。“久坐伤神”、“久视伤血”是最普通的医学常识,长期久坐导致血液循环不畅,影响未成年人骨骼和组织的发育。眼睛久视屏幕,产生视觉疲劳,视力会直线下降。电脑屏幕的电磁辐射对身体的危害不容忽视。此外,由于过度依赖网络,未成年人参加室外活动的兴趣就会降低,频率就会减少,这也不利于未成年人身体的成长发育。

    四是道德弱化,形成人格障碍。由于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和匿名性,为未成年人的“行为自由”提供了可能,使未成年人在网上不必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社会后果,导致其责任意识和道德感的弱化。同时会引发未成年人形成人格障碍,包括攻击性人格、双重人格或多重人格等。如生活中是好学生、好孩子,网上则随意地在聊天室、论坛上进行谩骂、欺骗,或利用网络搞恶作剧。这些行为将现实生活中被压抑的人性中丑恶的一面充分暴露了出来。这样的未成年人走入社会后会成长为什么样的人,对社会构成什么样的危害就可想而知了。

    五是交友不慎,损害自身利益。网络上的虚拟世界使未成年人沉溺在虚拟人生中,弱化了他们在现实生活中的行为能力和识别能力,对他们的正常生活构成了障碍。未成年人网上交友往往都是在不明情况下进行的,而与网友见面更是潜在着极大的危险性。一些未成年人由于交友不慎,成为了犯罪分子的侵害目标,使未成年人的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二、未成年网络犯罪的类型

    所谓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是指未成年人以网络为犯罪诱因或犯罪手段,以网吧及其附近为犯罪地点,以及所有与网络有直接或关联的犯罪行为。从各地法院近两年来受理的案件来看,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

    一是为获上网费用,铤而走险盗抢。有些未成年人由于长期沉迷网络,没有经济来源,缺钱上网而去盗窃、抢劫,犯罪所得的赃款均在网吧挥霍掉。

    二是网吧结交佞友,引入犯罪歧途。有些未成年人原本品质不坏,但由于经常出入网吧,结识一些社会上品行不良的人员,被引入犯罪歧途。

    三是长期吃住网吧,性格偏执暴力。有些未成年人由于沉迷网络游戏,将虚拟世界中的暴力游戏转移到现实生活中,产生严重的暴力倾向,实施持刀抢劫、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还有些未成年人由于长时间上网,变得孤僻、冷漠、怪异,难以与人交往和沟通,因一点小事就容易引发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淫秽信息诱惑,终日想入非非。有些未成年人浏览黄色网站,受到网络上淫秽信息的诱惑,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实施强奸犯罪行为。

    五是网上聊天争斗,网下实施报复。有些未成年人在网上聊天过程中产生口角,互不服输,便在网下进行报复,甚至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

    六是利用网络销赃。由于网络信息量大且畅通,速度快,销售犯罪所得无需中介,即使交易不成也互不相识,不会有后顾之忧,一些爱好网络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联系陌生买家,处理赃物。网络扩宽了赃物的处理途径,也使得利用网络的犯罪更隐蔽。

    七是“炫耀”型的高科技犯罪。随着网络的逐渐普及,一定数量的未成年人掌握了较为全面的网络知识,有些未成年人出于“炫耀”技术的动机,成为少年黑客,非法侵入国家保密的计算机系统,继而实施攻击、恶意篡改网页内容,窃取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对国家、社会网络安全构成较大危害。

    三、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特点

    一是犯罪呈现低龄化。当前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与以前相比提前了两至三岁,十四周岁以下少年违法犯罪比例上升。由于生理年龄的提前,一些未成年人十三四岁便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十五六岁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峰期。

    二是团伙性。多数未成年人不愿与父母交流或交流较少,而是愿意与自己年龄相仿、性格类似的未成年人在一起形成“小团体”,青少年违法犯罪也多以团伙形式出现,这些犯罪团伙大小不一,少则三、五人,多则十几人。特别是一些被家庭和学校抛弃和排斥的未成年人容易形成不良群体,进行犯罪活动。

    三是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杀人、伤害、抢劫等暴力性犯罪越来越多,有些未成年人在作案时准备充分、手段老练、分工明确、组织周密,犯罪手段已类似于成年人罪犯。

    四是具有突发性和盲目性。一方面,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差,遇事往往不加思考,突然起意,导致激情犯罪。另一方面,未成年人辨别能力差,经不起外界诱惑,盲目交友,容易被社会上的一些闲杂人员利用,稀里糊涂走上犯罪道路。

    四、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原因分析

    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亲情缺失致使心理失衡。一方面,农村家长文化素质偏低,教育方式单一,多数农村父母与子女之间缺乏沟通,不能及时了解未成年人的思想动向。尤其是近年来,进城务工农民的增多导致留守儿童越来越多,这些父母往往对孩子疏于管教,家中的老人又对孩子过分溺爱,使未成年人染上了一些坏习气。另一方面,随着当前离婚案件的增多,单亲家庭也越来越多,而多数单亲家庭的子女得不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得不到父母的关怀,这些未成年人容易产生不良心态,做出过激行为,导致犯罪。

    二是学校教育存在“疏漏”。很多中小学师资力量缺乏,管理松散,学生组织纪律性差,打架、斗殴、旷课、拉帮结派等现象严重;有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对学生的德育教育,法制教育更是少之又少。一些老师不能平等对待优差生,有的甚至歧视和排斥差生,放任自流,严重伤害其自尊心,导致他们流失到社会上形成不良群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社会不良环境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很多学校周围都布满了网吧、酒吧和游戏厅,带有暴力、色情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泛滥,被家庭抛弃和学校排斥的青少年大多去酒吧买醉,上网打暴力游戏消磨时间,并且通过不健康的娱乐、游荡、交谈等方式形成不良的交往群体。

    四是未成年人心理不健全导致违法犯罪。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发育成长阶段,他们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抵御外界不良风气影响的能力相对较差,在认识上存在片面性和表面性,自控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差,当他们遇到挫折时,往往做出违法的事情,再加上大多数未成年人爱慕虚荣,讲究哥们义气,容易因冲动走上犯罪道路。

    五、针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我国的司法困境

    为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司法部门普遍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检察机关提出了“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审判机关实行了“尽量适用轻型、缓刑”的做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的理念和指导思想基本上是符合当今世界非刑罚化、非监禁化、轻型化潮流的,但由于多种原因,在司法实践操作层面仍然存在很大的困难。

    一是缺少系统完善的统一法律规范。

    我国虽然先后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这两部法规中对犯罪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并不过。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依附于普通刑罚制度,没有体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特点。而普通刑事司法在这方面的专门规定并不多,有限的规定也失之于原则、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的规范缺失。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待遇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不适用外,其他一般均按刑法所规定的刑种适当从轻、减轻处罚掌握,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处理难于有据可依就当前的国际社会而言,许多国家都已经认识到犯罪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的群体,还有不少国家就犯罪未成年人由专门的法律,如德国的《青少年刑法》,法国的《少年犯罪法》、《青少年保护观察法》等。如果以我国这样一种法律规定的现状,恐怕很难适应世界发展的时代潮流。

    二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专门机构缺失。

    由于未成年人心理尚未成熟,有这不同于成年人的思维模式,且未成年人多有逆反心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拒绝与司法人员合作的情况,由此对办案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在加强帮教的背景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往往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基于此,专门的机构和专业的队伍就十分必要。现行司法政策提倡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但由于现行组织、人事制度的限制,加上目前司法机关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的矛盾,绝大多数司法机关只能指定从事普通刑事司法的工作人员相对固定地兼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但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部门专门机构基本没有建立起来,专门人员亦附属于普通刑事司法机关,他们在工作中往往身兼数职,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同时还要办理其他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专门机构的缺失,严重影响了现有制度的理解和执行。现有兼执行少年司法机构和人员时间和精力有限,可能难以完全理解、掌握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特点并及时研究、总结经验,在贯彻执行相关政策时难免会有折扣。

    三是否强制性地用法律规定互联网行为在理论界尚未达成共识。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及其对社会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使得专业性、技术性的立法成为必要,而如何使技术和法律完美结合,就是法理学的一个现实而紧迫的任务。对基于互联网的行为,立法既要考虑互联网的普遍特性,又要着眼于国家和社会的时代特点;既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互联网现象,又要立足于现实的需要和条件。有的学者反对法律具体规定互联网行为的细节。理由是:(1)互联网虽然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取得巨大发展,但仍处在发展的早期,所以应该给它以宽松自由的外部环境,如果对于这些新生事物管的过严过死,降只会因这种可敬的关心而起到抑制因特网使用的作用。(2)互联网行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形式而千变万化,即使专家也难预先制定今后互联网行为中具体的一个环节应当符合的规范,立法机构在这方面更加无能为力了。(3)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人们处于自身利益和安全的考虑,特别是商家通过市场追求利润的过程中会发展出一套自律规范和惯例,而这种自律规范和惯例的适用会取得比立法更好的效果。

    也有学者支持法律具体规定互联网行为的细节。认为:(1)安全性对互联网的发展至关重要,每一个具体细节都有法可依能阻止不正当地利用网络的行为,增强互联网的可靠性,同时避免法律规定不明确带来的法律风险,从而促进其发展。(2)如果法律规定过于宽泛,那么一旦发生纠纷诉诸法院,由于法官没有现成的判案依据,无疑会加重司法的负担。

    六、针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相关对策

    根据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一是家庭对未成年人要多关爱而不溺爱。未成年人父母在教育孩子时要讲究方式方法,对子女要多加关爱而不溺爱,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工作再忙也不能疏于对孩子的教育。其次,单亲父母要及时与孩子交流,引导孩子正确看待父母离异的问题,消除他们的自卑感,使孩子尽快走出单亲家庭的阴影,培养其乐观、健康的心态。第三,家长要及时与学校沟通,了解孩子在校的学习情况、交友情况等,防止孩子误入歧途。

    二是学校要突出教书与育人并重。一方面,学校在追求升学率的同时要加强对学生的品德教育和素质培养,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真正做到教书与育人并重。另一方面,要平等对待优生和差生,对差生不能讽刺挖苦甚至排斥,而是要积极对他们进行引导,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第三,学校要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树立他们的法制观念,让孩子明白哪些事情该做,哪些事情不该做,使他们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同时,学校要与家庭建立联动机制,通过召开家长会、填写《学生在校情况反馈表》等形式,定期向家庭通报孩子在学校的表现,双方配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三是净化学校周边社会环境。要进一步整治学校周边环境,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网吧和电子游戏厅等场所的管理,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的娱乐场所,加大“扫黄除非”力度,严厉打击淫秽、暴力制品的制造和传播;同时,大力营造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净化网上空间,引导未成年人自觉抵制不良文化的侵袭,在学校周边多设立一些有利于开发青少年智力和增强青少年身体素质的场所,鼓励青少年积极参加有益的文体活动。

    四是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与挽救。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要着重进行教育和挽救,在定罪量刑时要严格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初犯、偶犯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未成年罪犯,要多适用缓刑。同时,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联系,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共同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工作。

    五是借鉴国外对于青少年犯罪的一些对策

    (1)美国对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项目。目前美国的社区矫正已成为普遍适用的司法和执法形式,至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了。最初美国的社区矫正形式是缓刑,源于1869年的马萨诸塞州;1899年伊利诺伊州未成年人法院建立,正式确立了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项目。至今,美国社区矫正项目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包括缓(Reprieve)、释放安置(Aftercare)、居中制裁(IntermediateSanctions)等。

    (2)英国的缓刑监督制度。这一制度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不仅限于青少年犯罪。19世纪末,少年司法运动在英国兴起,1890、1891、1897年的教育法案使国家承担起了对青少年进行初步教育的责任,对不良少年的缓刑监督应运而生,大大促进了缓刑制度的发展,并扩展适用到成年人领域。英国的缓刑监督机构主要履行两方面的职责:一是控制和规范缓刑犯的行为,避免和减少缓刑犯罪新犯罪及对社区造成威胁和危害;二是为缓刑犯造成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在教育、培训、就业、戒除恶习、适应社会生活等方面提供帮助。

    注释:

    (一)《花溪法学评论》2009年卷,中国方正出版社,第122-124页。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对策》载www.5ykj.com/Article/xslwbylw/16230.htm,于15年6月25日访问。

    参考文献:《武大刑事法论坛》第一期,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

    《花溪法学评论》2009年卷,中国方正出版社。

    《少年司法通论》第二版,人民出版社。

责任编辑:张雪瑞    

文章出处:长葛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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