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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成年结伙抢劫,身陷囹圄罪有应得

  发布时间:2009-09-18 14:50:25


    三个未成年人赵飞、邢小峰、赵石头伙同成年人邢金明结伙抢劫,在十天之内疯狂作案五起。八月三十日,长葛市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赵飞、邢小峰、邢金明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赵石头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审理查明:1、2008年10月13日晚11时许,被告人赵飞、邢小峰、邢金明在长葛市滨河公园持刀刺伤胥某(经鉴定为轻微伤),抢劫现金80元及手机一部。

    2、2008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邢金明在长葛市滨河公园对张某持刀抢劫,因张某奋力反抗未得逞,致张某多处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3、2008年10月21日晚22时许,被告人邢小峰、赵飞、赵石头在长葛市滨河公园门口采用殴打手段对薛某进行抢劫,将薛某“飞鸽”牌自行车及“金鹏”牌手机抢走。

    4、2008年10月21日晚23时许,被告人邢小峰、赵飞、赵石头在长葛市滨河公园采用殴打、持刀威胁等手段对郭某进行抢劫,打伤郭某(经鉴定为轻微伤),抢劫人民币现金100余元、紫光牌手机一部、帝豪烟一盒。

    5、2008年10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邢小峰、赵飞、赵石头在长葛市长社区赵庄桥头处持刀抢劫刘某、姚某等人时,因受害人奋力反抗未得逞,当场缴获所持刀具2把、受害人被抢手机3部。

    长葛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邢小峰、赵飞、邢金明、赵石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飞抢劫3次,其中1次未遂;邢小峰抢劫3次,其中1次未遂;邢金明抢劫2次,其中1次未遂;赵石头抢劫2次,其中1次未遂。第3、4起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一次抢劫。)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四被告人邢小峰、赵飞、邢金明、赵石头属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赵飞、邢小峰、赵石头在第5起犯罪、被告人邢金明在第2起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为的原因未得逞,是未遂,对该两起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邢小峰、赵飞、赵石头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飞、邢小峰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长葛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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