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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 遗产继承者共偿债务

  发布时间:2015-08-21 11:13:52


    2012年8月29日,胡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谷某借款30 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12年9月2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胡某未偿还谷某借款,后胡某于2014年5月2日病亡。2014年8月18日,经公证处公证,胡某遗留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存款112587.02元中50%份额由胡某的父亲及妻女共同继承(另外50%为其妻子个人所有)。因胡某已死亡,谷某将其父亲及妻女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向谷某立据借款30000元,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胡某应当偿还谷某借款。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胡某父亲、妻女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已超过借款金额,遂判决由胡某的父亲、妻女共同偿还借款30000元。

责任编辑:张雪瑞    

文章出处:湖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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