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长葛市法院审结一起许昌法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二被告人当即支付22万元案款与自诉人和解,当事人间的民事执行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均告结案。该案的审结捍卫了法律尊严,使刑事自诉成为打击“拒执”罪化解执行难的利器,为打击“拒执”行为开辟新途径。
2011年12月30日、2012年1月7日、30日被告人张德水与其子张家伟先后三次借自诉人孔松峰现金共计136500元,并约定有利息。后经孔松峰催要,张德水拒不偿还,无奈孔松峰诉至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年4月8日长葛市人民法院做出(2012)长民初字03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并赔偿违约金3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二张未按判决内容执行,孔松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二张名下均有住房一套,还有私营化工厂一家,而二张采取隐藏、躲避等方法拒不配合法院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2015年11月15日,长葛市法院依法对二张作出拘留、罚款决定,并对张家伟实施司法拘留,拘留期满后,二被告仍未履行义务。
2014年11月5日,孔松峰曾以二被告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向长葛市公安局控告,要求追究二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审查后不予立案。
2015年12月1日,孔松峰向长葛市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二张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该院审查后依法将该案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受理。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德水二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一)项及第三条一款(二)项之规定,遂决定对二张依法逮捕。被告人张家伟被逮捕后,迫于法律的威慑主动与自诉人孔松峰达成和解协议,2015年12月7日一次性支付案件执行款22万元,孔松峰撤回自诉。12月8日,该院裁定准予撤诉,此案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