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某由原告李某甲直接抚养,被告李某乙每月给付小孩抚育费800元。同时判决李某乙具有探视的权利。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李某某。2015年被告因原告与异性朋友交往的事情与原告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出走,致使原告不能抚养小孩。双方同居时,未办理结婚登记,仅按当地习俗与原告举办了婚礼。现双方不能继续生活在一起,原告非常想念年幼的亲生骨肉,考虑到孩子不能没有母亲的照顾。为了维护小孩及原告作为妇女的合法权益,李某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非婚生子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2014年开始同居生活,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同居关系;原、被告对共同生育的子女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因目前小孩年龄较小,小孩由母亲抚养较为适宜,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实际情况,为了维护妇女和小孩的合法权益,由男方给付小孩抚育费每月800元较为适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