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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昌市人民检察院、许昌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5-09 09:14:33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许昌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有效惩处被执行人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执行工作和刑事司法工作实际,现就涉执犯罪案件的办理及认定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同级移送。办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犯罪案件,执行法院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侦查。市中级法院所办案件向市公安局移送,由该局指定侦查机关。如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由市公安局提出意见,作出决定。

二、对口负责。市、县区法院执行部门和市、县区公安法制部门,负责办理卷宗移交手续,并负责回告、督办工作。

三、案件受理范围。市、县区公安机关对法院移送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予受理:

(一)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解释》的四种行为之一的: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八种情形之一的;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属于其它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在执行金钱债权案件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一套房产时,申请执行人已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的家属提供住房,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平均租金标准从该一套住房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后,被执行人仍抗拒执行该一套房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执行义务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停止侵害等义务。经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或拘留(逃逸的除外)等强制措施仍拒不履行的;

3.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4.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相应资金流转的、有大额消费或投资行为的、被执行人处置大宗财产所得未用于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或拘留(逃逸的除外)等强制措施仍不履行的;

5.执行义务人或者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隐藏、转移、销毁或者伪造、变造财产权属的有关凭证和资料,或经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或拘留(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逃逸的除外)等强制措施仍拒不提供单位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固定资产清单等直接反映财务状况的材料,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拒不执行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经法院采取罚款或拘留(逃逸的除外)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的。

四、从重情节。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慎用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人民法院应慎用缓刑或单处罚金:

(一)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或出现伤亡,后果严重的;

(二)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导致申请执行企业停产倒闭,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在执行过程中,使用暴力或威胁、恐吓等方法妨害、

抗拒执行的;

(四)采用虚假诉讼方式抗拒或逃避执行的;

(五)拒不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

(六)有其他严重妨害执行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从轻情节。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和审判期间,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执行义务人主动履行了判决、裁定确定的执行内容的,应视为悔罪表现,可根据其具体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六、明确移送材料项目。涉执刑事案件由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审查,执行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同时移送下列材料:

(一)生效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二)生效法律文书完备的送达手续;

(三) 被执行人或协助义务人拒不执行或拒不协助执行的材料。

七、及时立案、加强监督。公安机关应在受理法院移送的上述材料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三日内作出立案的决定;经审查认为需补充材料的,五日内列出清单,待补充后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将《不予立案决定书》送达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退回相应案卷材料。市、县区法院依本意见移送相关案件及材料后,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同级检察机关予以监督,检察机关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公安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后,应当收集固定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证据,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传唤,必要时可以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可采取网上追逃等方式通缉犯罪嫌疑人。

九、及时回告。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履行判决、裁定能力,且无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主观故意及行为的,作撤案处理,结果七日内书面回复移送法院。

十、建立协调机制。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加强协调配合,做到既分工负责,又通力协作,形成打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侦查、批捕、起诉阶段应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作出处理。

十一、协助查控。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不构成犯罪,但需要司法拘留进行惩戒的,应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行为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的,有关法院应将拘留决定书连同相关材料移交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发出协查通报,组织力量进行查找,发现行为人的,应当立即进行控制并将其送交被控制地拘留所,通知法院办理被拘留人收拘手续。

十二、司法拘留。对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员,拘留所应凭法院的拘留决定书及时收拘。异地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法院可将有关手续先行传真至当地法院,请求当地法院协助办理被拘留人收拘手续,之后再补送拘留书原件。

十三、责任追究。法院、检察院、公安工作人员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犯罪案件中,消极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十四、附则。

(一)本意见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等所作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裁定,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二)本意见中“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指行为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造成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通过执行程序无法实现判决、裁定确定的内容。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既包括判决、裁定最终无法执行,也包括暂时无法执行。

(三)本意见中“执行义务人”,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执行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

十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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