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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瑕疵,退一赔十?来看法官怎么说

  发布时间:2020-03-15 08:00:17


消费维权一直是大家伙儿关注的热点,因食品安全问题而“退一赔十”的案例不在少数。日前,长葛市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陈某“退一赔十”的诉求却未得到法院支持,这是为何?

跟随小编往下看,咱们听听法官怎么说~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2日,原告陈某在被告合肥市某公司的网络购买平台购买该公司生产的某某苏打水青柠味无糖无汽410ml*15瓶40箱,货款总价为1436元。陈某收到涉案商品后,消费10箱。该商品采用透明塑料瓶,在瓶身贴有塑料标签,正面印有“某某苏打水”;青柠味;果味饮料;无糖.无汽”字样,并配有青柠的图案,左下方配有“此图片仅供口味参考”。侧面载明:“某某®荣誉出品  产品名称:某某苏打水饮料;产品类型:风味(果味)饮料;配料:纯净水、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安赛蜜、对羟基苯甲酸乙酯、对羟基苯甲酸甲酯钠),食用香精。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3078100252。产品标准号:Q/ZLS0008S  生产日期:见瓶底 保质期:12个月  储存条件:置于阴凉、干燥处、避免高温、阳光直晒、宜冷藏。”该苏打水添加了含有柠檬味的香精,未含有柠檬成分。

陈某购买上述饮料后,认为其标注的名称及其图案明显不符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且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对烃基苯甲酸乙酯和对烃基苯甲酸甲酯钠属于滥用食品添加剂,故诉至长葛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购物款1436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判决结果:经审理,长葛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某公司退还原告陈某货款1077元;原告陈某退还被告某公司涉案产品剩余30箱(450瓶)(邮寄费用由被告某公司负担);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陈某不服,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本案中,原告陈某“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为何不予支持?

本案承办法官武燕子说:“本案中,经相关部门认定被告某公司生产的某某苏打水没有质量问题,且涉案产品在配料表中明确注明了添加了对羟基苯甲酸乙酯、对羟基苯甲酸甲酯钠,没有欺诈,不至于让人产生错误认识,故确认涉案商品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涉案产品标注为青柠味苏打水饮料,应属果味型苏打水饮料。苏打水饮料不能添加对羟基苯甲酸乙酯、对羟基苯甲酸甲酯钠,只要在名称中加上果味两个字就可以添加上述两种添加剂,因此,这属于食品标签瑕疵问题,被告某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鉴于涉案商品标签存在瑕疵,陈某可以将剩余的涉案商品予以退还,并由被告承担退货邮费。”

涉案产品中没有添加柠檬配料,仅添加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那么其在标签上标示柠檬实物图案,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武燕子法官认为,涉案食品添加了柠檬味香精,未含有柠檬成分,其在包装上虽印有醒目的柠檬的图案,但其在包装下方以‘此图片仅供口味参考’的文字亦加以说明。虽然‘此图片仅供口味参考’非常小,但根据广大消费者的充分认知,例如方便面等包装上的图案不是现实的,是仅供参考,这也是广大消费者的大众认知。该图案没有对消费者造成误解,也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国家强制性标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

消费者以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为由,按“退一赔十”进行索赔,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武燕子法官表示,“退一赔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此款规定适用于食品领域,是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假一赔三”更为严苛的规定。消费者以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为由,主张索赔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赔偿的,应由消费者就标签瑕疵食品不安全或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进行举证证明。

武燕子法官提醒:“消费者通过合法途径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是值得肯定的。本案中,尽管原告作为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处于相对弱势的主体地位,而消法中亦对商家的欺诈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制定了‘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等惩罚性条款,但消费者亦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仍应作为平等民事主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原则。而作为出卖人,商家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当得到保护。本案中涉及的标签瑕疵问题,也给广大食品生产者以警醒。望广大食品生产者对于包装、标签的涉及运用更加严谨,以免导致某些消费者产生误会,引发诉累。”

责任编辑:李洋    

文章出处:长葛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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