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北于2010年9月至2012年12月,以年利率4-6%为诱饵,非法吸收王某领、王某山、冯某华等33人存款共计57笔,数额1014000元,案发时已兑付125000元,下余未兑付款项889000元,截至再审庭审时,被告人王某北对上述下余未兑付款项未进行过清偿。另查明,2016年6月3日,王振北主动到鄢陵县公安局,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尚未退赔33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8890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典型意义
被告人王某北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系一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在案发时已归还的数额亦应从非法吸收数额中扣除。尚未退赔33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8890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判决结果充分考虑了所有量刑情节,刑期裁量适当;并责令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附有退赔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