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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或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0-10-09 15:46:38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复杂,民法典进一步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一方面保护人们的隐私等合法权益不受网络侵害,另一方面保障互联网业的健康发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为防止人们滥用通知、删除等程序,该条还规定了错误通知者的侵权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相对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还增设了网络用户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制度及其相应的后续处理方法。网络用户非必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如果网络用户认为不构成侵权,可以通过提出不存在侵权的声明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此外,针对委托监护情形的责任承担、加工承揽中的侵权责任承担、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后对员工的内部追偿等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强化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社会生活提供行为规范,字里行间彰显立法工作对民生的关切。

责任编辑:李洋    

文章出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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