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郭某等3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葛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在2003年至2007年期间,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2005年5月,被告人史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后,又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史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郭某等人为积极参与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恃强凌弱、强占民利,有组织地实施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还通过多次开设赌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2020年9月29日,长葛市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郭某、史某、沙某各自犯罪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被告人史某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与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没收财产汽车两辆;被告人沙某犯寻衅滋事罪,与原犯赌博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依法追缴3名被告人违法所得,查封、冻结相应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沙某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许昌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所有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