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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中,人民法院应树立的“四种理念”

  发布时间:2009-05-22 16:36:03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是党中央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做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截止四月一日,全国共执结案件313484件,占有财产积案总数的94.48%,执结重点案件184025件,占重点案件的83.38%。成效非常明显。但是,应该看到剩下的积案是更难肯的骨头,需要我们花更大的气力。王胜俊院长代表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提出的“八个继续”,不仅指出了执行难的“难点”,也给我们指明了攻克“执行难”的突破口。更是我们今后一段时间攻坚克难的重要方法。

清理积案是扬汤止沸,消除积案才是釜底抽薪。怎样才能有效地清理积案,以致从根本上消除积案,就需要我们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符合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尤其是我们法院系统必须树立“四种理念”。

一是“凡案必执”的理念。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已经作出,就有既判力与执行力。一个成功的判决,不仅是合法的,更是可以执行的。如我们的赔偿判决数据就区别了城市与农村、此地与彼地。这主要考虑的就是当事人的承受能力,也即执行能力。所以“凡案必执”的理念,不仅执行人员要树立,审判法官也应该树立。

二是“全局”的理念。法院的各部门是一个有机整体,审判庭不能只为审判而审判。审判是执行的基础,执行是审判的目的,没有审判,执行就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同样,没有执行,审判就失去目的性,而失去目的性的审批是毫无意义的。这就要求审判庭审理时,就要考虑到将来的执行。如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如果一个孩子夫妻都具有抚养条件的,尽量判给直接抚养的一方;如在“刑附民”案件处理时,尽力促成“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这样就解决民事执行问题。

三是“创新”理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工作进行了强化和规范,但这仍是“规定动作”。各地根据实际还要有创新,要有“自选动作”。如“悬赏执行”、“联动机制”、“新乡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评价机制”等等都是行之有效的措施。

四是“调解为先”的理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有必要重估法院调解的价值,重新审视调解制度。调解相对判决而言,具有“便捷,彻底,履行率高”等优点。对缓解执行难确实起到重大作用。当然,调解对法官的素质和能力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调解率的提高对执行的影响,绝不仅仅是案件数量的减少,对提高执行质量也有巨大的促进。所以,要坚持民事案件“调解为先”的理念。

这四种理念的建立,对清理积案,减少积案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坚持下去,消除积案也定会指日可待。

责任编辑:G    

文章出处: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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