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被告人张某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2016年2月至2017年9月,霍省某、霍亚某伙同王某在汝州市临汝镇东营村东营加油站对面租赁房内开设非法加工窝点,安装机器设备并雇佣十余人加工制造印制有注册商标“百年某某山”标识的假酒盒。制作成的酒盒装箱后以每箱6个14元的价格通过物流发往北京销售给张某,张某加价后再以每箱17.5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2016年2月7日至2018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通过银行卡、微信向霍亚某共计支付货款2787200元,其销售假酒盒的总金额348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相关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