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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人民法院召开行政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3-12-28 15:18:54


12月28日,长葛法院召开行政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了《行政审判白皮书》及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典型案例。通过司法公开,让群众感受阳光司法,了解人民法院工作,以不断深化的法治实践进程,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长葛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孙建华,行政(综合)审判庭庭长王晓云参加会议,会议邀请长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今日长葛等多家媒体应邀参加。

白皮书载明,2023年,长葛市法院新收涉人社局案件28件,其中涉及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件27件,涉及工伤保险待遇案件1件,较2022年工伤认定案件8件,增长20件,增长率251%,结案28件,结案率100%。工伤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案件占全年新收行政诉讼案件111件的25.22%,占结案行政诉讼案件105件的26.67%。

新收工伤认定案件情况

从审结的一审工伤认定案件看,职工或者近亲属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12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16件,涉及第三人参加诉讼的25件。28起案件,市人社局均为被告,其中两起涉及行政复议维持,长葛市人民政府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023年工伤认定类案件较去年同比上升251%情况看,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仍是人社局案件主要来源。

案件结案方式:驳回诉讼请求18件,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3件。

工伤案件中,涉及工伤事故22件,职业病6件。

白皮书针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伤认定工作,提出四点对策建议。

1. 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履职能力

一是切实提高对工伤认定工作的认识,工伤认定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关乎职工切身利益。人社局要充分认识工伤认定工作在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充分体现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正义,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

二是切实依法依规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法治为了人民,科学合理适用法律,努力实现依法依规与以人为本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性互动,努力使职工群众在每一个工伤认定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认真落实《行政诉讼法》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工伤认定决定基本相同的认定决定。鼓励在疑难案件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中充分阐明做出结论的依据和理由。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推进工伤认定程序 规范化。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要严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细化工伤认定程序节点,对于因事实调查、程序问题败诉高发领域,严格对照法律法规,明确流程节点,确保步骤不少,期限不超,方式合理,适用法律正确。

三是切实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要充分考虑新时期用工形式的多样性特征,对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用工余缺调剂的方式借调的共享用工,原则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可与借调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对于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在工作时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工伤认定。

2.强化出庭应诉意识,规范出庭人员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仅限于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及参与分管负责人。对此,被诉行政机关委派的出庭人员应当是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委派的出庭人员原则上应限于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及参与分管负责人,不应委派虽有相应职级但不具有相关分管职权职责的人员作为负责人出庭应诉。

3.健全机制提升出庭应诉水平和质量

一是提高应诉的针对性和专业性。要加强自身应诉人才培养,要做好应诉准备工作,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举证、答辩,完整提交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证据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二是发挥应诉的监督反馈作用。不仅要及时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还要注重对败诉案件的原因分析,对案件反映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整改,实现在应诉中发现一个问题,规范一类行为,堵塞一类漏洞,建立一类制度。

三是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发送的司法建议,对司法建议中提出的问题加强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并及时反馈结果,让落实和反馈司法建议成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升行政应诉质量的有效手段。

4.强化协调联动,促进工伤案件多元化解

一是强化诉源治理。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工作,努力将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化解在基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如对于疑难案件或争议较大的案件,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会商,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避免来回“翻烧饼”。对因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工伤认定案件,要主动介入,优先受理,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及时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是增强多元调解工作。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力量,促进行政争议调解、裁决、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矛盾多元化解机制的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化解行政争议。特别是对农民工等工伤案件主要来源群体产生的矛盾纠纷,要积极主动依法进行协调处理,对可能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及时采取必要的缓解或疏导措施,防止不必要事件发生。把握调解时机和方式,共同做好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

三是发挥矛调中心作用,建立工伤多元调解机制。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资源优势,形成由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构成的“大调解”化解工伤争议的格局。

会上,行政(综合)审判庭庭长王晓云宣读了两个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典型案例,白皮书对涉工伤认定等重要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对相关案件审理的难点、面临的挑战进行了阐述。

 

案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并不必然影响工伤认定


—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基本案情

桑某系1963年出生,于2021年2月在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车间从事普工。2021年5月9日,桑某在车间往机器里加入润滑液时被机器挤伤手指,经诊断右手手部开放性损伤。2021年12月20日,桑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依法受理后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并依法送达给公司。20239月27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桑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该决定书不服,诉至本院。另查明,桑某系进城务工农民。


裁判结果

长葛市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该回复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纳入《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范围的法律适用原则,体现了《工伤保险条例》为保护劳动者最大利益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本案中,桑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上述答复精神,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着力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典型案例。随着我国劳动力出现老龄化现象,达到退休年龄的“银发族”劳动者再就业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一方面,本案根据工伤法律法规,明确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影响工伤认定,有力保障了超龄务工农民的工伤保险权益,发挥了司法裁判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指引示范作用。另一方面,该案对用人单位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用人单位应当认识到,对于聘用的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不能以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规避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是分散企业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的必要渠道。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也应当强化监管与普法宣传,增强用人单位主动参保意识,以用好工伤保险制度为抓手,充分保障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的重要权益。



案例:对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理解与界定

——某酒店管理公司诉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酒店管理公司的员工,从事后厨工作。2021年1月7日晚21时,张某用饭后至与工作地点同一幢楼的职工宿舍休息。21时03分,张某接到开会通知。21时30分左右,突发疾病被送到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222日,张某父亲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人社局受理后,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某酒店管理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长葛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用人单位要求加班加点的时间,也包括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需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对于工作场所的认定,凡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应视为工作场所;对于工作原因,既应考虑职工本人的工作原因,也应考虑单位设施等情况。本案张某后厨工作结束后,用完晚饭至发病前处于等待开会的状态符合客观事实,开会是张某工作内容的一部分,也就是张某处于等待工作状态、在岗状态。

因此,认定张某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符合法律规定。人社局作出的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某酒店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工伤认定案件中涉及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岗位的典型案例。如何界定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是认定工伤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的一个问题,本案特殊点在于,张某系下班吃完晚饭后在工作场所的宿舍内等待开会时突发疾病,开会亦属于根据公司工作管理要求履行职责,等待开会属于在岗状态。认定在等待开会时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也相符。法院通过肯定的裁判结果,彰显了司法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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