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0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10破申86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对长葛市震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本案移交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2024)豫10破90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通过公开报名并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4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许昌博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长葛市震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贾发亮。
本案采用快速审理机制进行审理。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