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积极推行合议庭集体调解,人民陪审员广泛参与调解,以集体的智慧开展调解工作,打消当事人对年轻法官或承办法官单独主持调解产生的顾虑或不信任感。
二是利用业已建立的涉诉信访预防机制,实现立案调解与庭前调解的衔接,使立案阶段已有的调解基础能够及时、持续,尽可能在审理阶段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加强立案庭与审判业务庭之间协调配合,立案庭在案件移送时做好通报和交接工作,形成调解工作全院“一盘棋”的格局。
四是以法庭为依托设立了12个相对固定的“便民服务点”,将人民法院诉讼调解职能延伸到最基层。
五是在调解过程中,坚持基层法庭和便民服务点邀请基层组织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参与调解。特别是对基层法庭审理诸如邻里纠纷、家庭纠纷、赡养纠纷等案件,必须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人员参与调解。
六是与法律服务所和社会法庭密切合作,积极推进民事纠纷的委托调解工作。
七是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后又反悔的案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予以判决确定。
八是对一些复杂、疑难的案件,在弄清基本事实,形成基本结论的前提下,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主动向辖区党委、人大汇报,争取支持,协调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