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葛天大道与魏武路交叉口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杜鹏,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葛市飞龙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长社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国军,执行董事。
2024年12月10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10破申83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对长葛市飞龙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12月25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10破87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2025年1月20日,长葛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长葛市飞龙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长葛市飞龙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对长葛市飞龙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进行了实地调查,长葛市飞龙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客观上未接管到债务人的公司证照、财务账册等公司资料,导致管理人无法正常开展清产核资及债权核查工作;经公开查询,长葛市飞龙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银行存款219.27元,未查询到其他银行存款及资产;经调查长葛市飞龙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股东虽已实缴出资61000000元,但无财务资料可供核查该资金使用流向,加之调取的企业银行流水中存在将大额资金转移给个人的情形,存在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情形;截至目前,管理人已收到申报债权共计3笔,申报债权金额共计28870248.29元,因未接管到债务人财务账册等资料,导致债权核查工作无法开展;综上,管理人向本院申请驳回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长葛市飞龙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调查情况及现有证据,不能完整、真实反映长葛市飞龙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存在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情形,进行破产清算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综合全案情形,管理人申请驳回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长葛市飞龙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长葛市飞龙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宏
审判员 许国辉
审判员 赵明辉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