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0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10破申9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对长葛市鑫瑞达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本案移交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2024)豫10破95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
查明:2025年3月21日,长葛市鑫瑞达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长葛市鑫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人员至今仍未与管理人联系,未向管理人移交企业相关资料,管理人亦未发现、接管长葛市鑫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任何财产;同时,长葛市鑫瑞达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该公司不存在和解与重整的可能性;请求本院裁定宣告长葛市鑫瑞达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长葛市鑫瑞达商贸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同时长葛市鑫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不符合破产和解或重整的条件,应当依法宣告破产。另,长葛市鑫瑞达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裁定宣告长葛市鑫瑞达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长葛市鑫瑞达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