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流传了千年的古语,可是遇到不还钱的怎么办?理智的人会诉诸法律,可是思想激进的人却选择了“以暴制暴”。两种方式,结果迥异。被告人周某就选择了后者,而他为此也付出了沉痛代价。3月22日,长葛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起因为讨债不成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2010年9月10日11时许,周某到张某家中讨债,两人在商量还钱的过程中,言语不和,发生了口角,随即开始争执,周某恼怒异常,感觉张某欠自己的钱还敢出言不逊与自己顶嘴,遂掏出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捅向张某。后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为轻伤。张某受伤后自2010年9月10日至2010年9月22日在长葛市人民医院医院共住院治疗13天,花费医疗费8926.44元。
长葛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赔偿原告张某附带民事诉讼医疗费8926.44元、鉴定费400元、营养费195元、误工费137.15元,共计9658.59元。
宣判后,周某表示服判,为自己的莽撞付出的沉重代价后悔不已,告诫人们,平时一定要好好学习法律知识,引起纠纷时一定要通过正当的合法途径解决,切勿莽撞行事。
供稿人 长葛市法院(葛梅安 田文阳)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