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多年来,人民的生活水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民众内心对司法的满意度却明显跟不上经济的发展速度。尽管我国的司法整体水平在不断的提升,但是,涉案当事人却“颇有微词”。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之所以出现这一“反常”的现象,笔者以为,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民众对于司法工作不够信任,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亟待提高。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司法宣传不到位。普通百姓认为我们的司法机构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地方,好像法院就是单方面向当事人施加权威影响,当事人只有消极被动服从的机构。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且法院自始至终在唱独角戏。这一点从心理上造成了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排斥感和不信任感。
其次,法院案多人少,草率结案,丧失了司法机关在百姓心目中的权威性。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期和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矛盾不可避免大量产生,一方面人们的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到法院主张权利。另一方面,由于法院的人员数量和质量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案件需求。“瑕疵文书”,屡次出现。像赵作海案件和“天价过路费案”这些案件就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某种程度上就对法院有误解的人授之以柄,的确也极大地削弱了司法权威性。
再次,腐败严重影响了司法部门的公众形象,让老百姓逐渐失去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有的法官办人情案,有的法官利用审判权、执行权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有的法院领导严重违法违纪,少数法院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等。种种行为,得到的只是蝇头小利,败坏的却是司法的公平和正义,践踏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和法律的信任,对政治稳定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并将迟延依法治国进程。
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升司法机关在老百姓心中的地位呢?
第一 要加强司法宣传工作。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关系着依法治国的成败。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全社会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环境。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开展“加强企业法制宣传,积极应对金融风险”主题法制宣传活动,促进各类企业依法经营管理,防范和应对金融风险;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开展“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促进农村改革发展”专题法制宣传活动,努力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深入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法律六进”活动,不断扩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增强渗透力和实际效果。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培养民众对法律的信仰,真正的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 法院要从强化队伍素质建设入手,从优化审判资源、调整法院内部结构性矛盾入手,提升司法化解纠纷的能力。建立完善合理的法官绩效考评机制,把法官绩效与法官的晋职增薪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均衡办案机制,使人案相一致。针对民商事案件“一枝独秀”,数量最多,少数法官压力过大,和各审判部门审判业务“畸轻畸重”的问题,在现有条件和法律允许范围内,打破各业务庭内部之间的职能界限,均衡各审判业务庭案件分流,实行大民事审判格局,对民商事案件实行“流水分案,合理调控,严格考核”的大民事审判机制,使各审判业务庭之间的审判任务得以均衡,缓解民事案件对少数部门的巨大压力。为切实缓解审判一线案多人少的矛盾,科学配置审判部门和综合部门之间的法官比例,原则上将具备法官资格的人员安排到审判岗位;对在综合部门的法官,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培训让其承担一定数量的案件审判任务,同时,建立法官职业化的成长机制,使专业晋升替代行政级别晋升而成为法官发展的主渠道,使法官能安心在审判一线。另一方面,合理安排一线法官的非业务工作量,让法官轻装前行。为法官配备助理,把填写传票、送达诉状、庭前准备等工作让法官助理干,使其集中精力审案;对上级部门要求参与拆迁、征收等事项,尽量安排综合保障部门人员参加,使一线法官避免非业务类事项的冲击。在此基础上,成立民事案件指导小组,对办案法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使其尽快适岗并不断提升业务能力。 严禁突击结案。确保案件审判质量,提升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满意度。
第三,大力推行阳光司法,公开办案程序。让人民群众知晓法律,明白法律程序,监督法官执法。减少法官的随意性。扩大程序性司法公开范围,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一是实行立案公开。在立案大厅全面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诉讼费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与程序、诉讼需知和诉讼风险告知等事项。二是要实行庭审公开。在确保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全部公开开庭审理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了庭前准备阶段公告案件信息、民事案件庭前证据交换、判后答疑等制度。三是要实行执行公开。重点公开执行结案信息、执行账户信息和执行人员绩效情况,促进执行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四是要实行司法鉴定公开。推行中介机构情况公开、委托收费情况公开、选择中介机构过程公开、各类案件委托期限公开和鉴定、评估、拍卖结果公开等“五公开”制度,确保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的透明度。全面落实公开听证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深入推行审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监督权。不断拓宽司法公开渠道,着力提升司法公开实效。
第四,狠抓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反腐倡廉第一要义不动摇。把党风廉政建设当做法院的“生命线”工程。坚持廉政教育,对腐败问题实行“零容忍”。坚决惩处腐败法官和违法违纪人员。凡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财物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凡插手案件办理影响司法公正的,一律调离法官岗位;凡贪赃枉法的,一律清除出法官队伍;凡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清洁法官队伍,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度。
司法公信力直接关系到司法改革的成败,不信任、不尊重法院如果演变成一种心态,对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对和谐社会的建设都将是百害而无一利的。损害的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权威。严重的会动摇国本。司法公信力是司法的生命,是司法的灵魂,是司法的根本之所在。如果司法没有公信力,司法的所有功能也就荡然无存了。在一定意义上,公信力的缺失则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因此,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法官的事情,是法院的事情,也是全社会的事情。我们法官应先在整个法律职业群体中树立权威,才能在全社会树立权威。法院和法官在维护司法公信力方面应当做表率并应走在其他人的前列。
供稿人 (长葛市法院 葛梅安)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