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以身抗法谁更“强硬”?
对于法院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自己没有上诉,却也拒不执行。视法律如儿戏,结果到头来吃亏的还是自己。3月23日。长葛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案。
2009年11月28日,王某因生意所需向蒋某借款6万元,后因其拒不归还,蒋某向长葛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长葛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0年1月5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蒋某6万元并依法支付利息2103元,共计62103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人(即王某)承担。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王某不履行法定义务,蒋某申请强制执行,长葛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于2010年3月9日向王根铭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又电话通知王某应依法履行义务,王某仍拒不执行判决,并于2010年6月12日,王某将其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借记卡上的4万元存款转移,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于2010年2月13日,王某将其借用赵某名义购买的豫K97751号大地牌轻型客车以25000元的价格卖给牛占强,并将所得款项隐藏,致使判决无法执行。2010年12月25日,长葛市人民法院罪案移送函于同年12月29日将王根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移交至长葛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经长葛市公安局查证属实。
2011年3月20日,长葛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王某终于明白了法律不是闹着玩的。以身试法只能自讨苦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