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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豫1082破2号之六

发布时间:2026-01-26 12:51:18


202512月8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10破申115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南胜基管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本案移交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12月22日作出(2025)豫10破110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通过公开报名并随机摇号的方式指定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12条之规定,本案采用快速审理机制进行审理。河南胜基管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河南省长葛市东区盛合丽晶酒店西座11层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赵律师,联系电话:176 9800 6555)书面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未在上述申报期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另上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2月27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地点:河南省长葛市葛天大道)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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