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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1082破1号之九

发布时间:2026-03-20 16:51:30


申请人: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3月18日,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可能追回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可能追回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请求本院予以认可,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可能追回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王 宏

审 判 员 赵明辉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超

附:《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可能追回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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