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3月18日,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可能追回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可能追回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请求本院予以认可,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可能追回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王 宏
审 判 员 赵明辉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超
附:《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可能追回破产财产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