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8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10破申104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本案移交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2日作出(2025)豫10破99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通过公开报名并随机摇号的方式指定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本院查明:截至2026年2月27日,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共计1家,管理人于2025年2月27日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异议期限届满后,管理人未收到债权异议。2026年3月18日,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将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家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编制了《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并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裁定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家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家债权人的债权(详见《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王 宏
审 判 员 赵明辉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超
附:《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