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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1082破1号之十一

发布时间:2026-03-20 17:01:29


申请人: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2月8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10破申104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本案移交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2日作出(2025)豫10破99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通过公开报名并随机摇号的方式指定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2026年3月18日,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未向管理人移交营业证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及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章等企业手续或企业财产,管理人亦未发现、接管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任何财产;同时,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亦无人员垫付破产费用;请求本院裁定宣告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同时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不符合破产和解或重整的条件,应当依法宣告破产。另,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王 宏

审 判 员 赵明辉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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