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对财产保全工作采取五规范,增强了法官在财产保全方面的可操作性,减少了随意性,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财产保全的实施条件。该院明确规定财产保全,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为一般,以法院依职权为特殊。财产保全申请要做到名称齐全、理由充分、标的具体适当,要有尽可能准确的财产线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法院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案件情况、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变现的难易程度等决定接受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现金担保,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现金担保,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
规范财产保全的实施范围。财产保全严格以申请人请求范围为限,严禁超范围、超标的保全。
规范财产保全办理程序。对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由立案庭作出裁定,完毕后随卷转交审判庭;对当事人诉讼阶段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由相关审判庭作出裁定。当事人合意解除或原告申请变更或解除的,财产保全措施经承办人审核后报庭长批准,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或通知;被告提出变更或解除的,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同意,承办人认为可以变更或解除的,应报请庭长、主管院长批准。
规范财产保全续保程序。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除将裁定书及查封、扣押、冻结清单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外,还应当将保全措施的有效期限及届满日期;申请人如何续保等事项告知申请人。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保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保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因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导致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续保申请应当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本院直接提交。
规范财产保全的管理。全院对财产保全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加强查扣财产的管理。特别对于动产的查封。该院规定尽量采取在登记机关查扣权证的办法进行。在对其他财产的查扣的同时,尽可能让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努力将保全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