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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发财开设赌场 触刑律人财两空

  发布时间:2011-07-05 17:43:06


    7月1日,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件。当法官宣布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法追缴其在犯罪中赢取的赌资20000元时,曾经风光一时的王某终于流下悔恨的泪。

    今年38岁的王某,初中毕业后找个工作养活自己应该不是问题,而他却整日与一些社会闲杂人员为伍,好逸恶劳甚至干起了违法犯罪的勾当。2005年8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后,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他认为敲诈、诈骗的风险太大,琢磨后认为开设赌场的确是一个投资小见效快的生意,遂在2010年7月25日至9月16日租用长葛市人民路南段某宾馆的一个房间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赌博,果然效果不错,不到两个月仅抽头渔利就达二万余元。正当他抱着渐渐鼓起的钱包想入非非时,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将他抓了个正着。

    长葛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盈利为目的,为赌博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犯罪中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玉蒲    

文章出处:长葛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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