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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又诈骗,撤销缓刑收监牢

  发布时间:2011-07-08 08:37:28


    罪犯王某因诈骗罪于2010年5月5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王某不思悔改又行诈骗,2011年7月6日,长葛的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书中对罪犯王某宣告缓刑一年的部分;对罪犯王某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理查明:罪犯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于2011年3月6日11时许,伙同杨某(已劳教)、杨小某(已劳教)、高某(已行政拘留)、胡某(在逃)预谋后,在郑州至漯河的长途客车上以“秘鲁币”冒充“欧元”实施诈骗,分别骗取崔某现金300元、蔡某现金600元、段某现金120元,后在该客车行至107国道许昌县尚集镇汉鼎路口时被执勤的交警三中队民警抓获。以上事实,罪犯王某在本院讯问过程中已经供认,并有同案犯高某、杨某、杨小某证言、被害人崔某、段某、蔡某陈述、许昌县公安局许昌公行决字(2011)第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长葛市法院认为:罪犯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思悔改又行诈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裁定。

责任编辑:王玉蒲    

文章出处:长葛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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