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正在服刑的黄某做梦也没有想到,之前的漏罪还会被追究。当法官宣布,要将漏罪所判刑罚与已判刑罚合并执行时,她流下来悔恨的泪,并当即表示服判。7月18日,长葛市法院宣判了这起案件。
被告人黄某,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长葛市老城镇人。2003年因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7月6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0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长葛市服刑。
审理查明:2009年6月6日17时,被告人黄某在长葛市长社路商业步行街野玫瑰精品女装店门口,将被害人张某电动车车篓内的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一千三百余元。现赃款已退还。另查明:2010年12月20日,被告人黄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20日起至2011年8月19日止。
长葛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罪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