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现行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除了诉讼解决方式外,还有行政机关仲裁、商事仲裁、劳动争议、消费者纠纷、交通事故处理、医疗纠纷处理、人民调解、信访等非诉讼解决方式,初步形成了以协商和解、非诉调解、行政处理、商事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尽管我国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有多种,但总体上各种方式的发展程度不尽相同,尚未形成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能够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面,笔者就人民调解组织和社会法庭的异同作以简要阐述。
一、人民调解组织和社会法庭的性质
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据人民调解法依法设立的,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法庭是指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原则,聘请在乡村德高望重、热心公益、有较高解决纠纷能力的群众担任社会法官,依据法律法规、乡规民约、道德伦理等,自主、自治协商调处矛盾纠纷的民间组织,是动员和利用社会力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新机制。
从二者的概念上可以看出,人民调解组织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法庭同样也是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人民调解组织和社会法庭的相同之处
(一)组成人员的来源
人民调解组织和社会法庭的成员,均是由当地德高望重、热心处理乡里纠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人士,如老支书、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等组成。
(二)化解矛盾纠纷遵循的原则
人民调解组织和社会法庭化解矛盾纠纷均采取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无偿调解、简便灵活、突出群众性自治性。
(三)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
人民调解组织和社会法庭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均采取斡旋方式,促使当事人和解而解决矛盾纠纷。
(四)处理矛盾纠纷的范围
人民调解组织和社会法庭的处理矛盾纠纷的范围,均主要是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宅基、土地承包等民事纠纷。
(五)处理矛盾纠纷的依据
人民调解组织和社会法庭处理矛盾纠纷,均是主要依据法律法规、乡规民约、伦理道德等。
(六)当事人有疑虑的处理办法
人民调解组织和社会法庭化解矛盾纠纷均采取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七)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有异议或反悔的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调解组织和社会法庭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有异议或反悔的,均采取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的履行
对人民调解组织和社会法庭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均是由二者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
三、人民调解组织和社会法庭的区别
(一)成立的部门
人民调解组织是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由村委会、居委会成立的,人民调解组织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社会法庭主要是由人民法院主导成立的,社会法庭之间没有层级,无任何关系。
(二)管理模式
人民调解组织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指导管理,由当地人民法院进行业务指导。社会法庭,在大多数地方是由人民法院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只有少数地方是党政管理、法院进行业务指导。
(三)成员的称谓
人民调解组织的成员叫人民调解员,社会法庭的成员为社会法官。
(四)出具文书的名称及是否加盖印章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成功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司法部统一格式的调解协议书,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社会法庭调解纠纷成功后,使用的是调解协议书,不加盖任何印章,仅由参与调解的社会法官和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
(五)经费保障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社会法庭,大多数地方的各项经费是地方政府自愿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予以保障的,只有极少数地方把社会法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支出。
四、人民调解组织和社会法庭的发展方向及前景
目前,人民调解组织多年迟滞不前。社会法庭在短时间内在社会上引起如此大的轰动效应,大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势,严重影响着人民调解组织的生存发展。
如果能够完善社会法庭的相关制度,或借助立法形式予以确定下来,社会法庭将发展成为矛盾纠纷化解的主要手段。如果不能解决社会法庭经费问题和立法问题,必将导致社会关注度和社会法官积极性的下降,社会法庭终将会昙花一现,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