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并不是新生事物。广大人民群众推崇“和为贵”思想,主要以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厌诉、息诉的观念在社会大众之中普遍存在,他们只是在不得已时才对簿公堂或“告御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继续发展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大力推进民间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已初步形成了以协商和解、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尽管当前我国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有许多种,但各种解决矛盾纠纷方式的发展程度不尽相同。下面,仅就当前存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法庭等民间组织的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的发展作以阐述。
一、人民调解的发展历程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受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剧烈冲击,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化进程的加快而发生了变化,人民调解制度逐渐显现出与现代社会的不适应性。
第一,人民调解组织和人员大量减少。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各级政府都将注意力投向了经济建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也不例外,而无法创造效益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然受到了冷落。根据宁夏、河北、安徽三地的统计数据,自1990年以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数量就呈逐年下降趋势,从1990年的102.05万个,到1999年下降为97.41万个;2003年共有人民调解员25000余人,至2005年已减少到17000人。
第二,调解案件的数量大幅减少。1980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数为1245.6万件,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案数为67.3万件,比例为18.5∶1;至2001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数为603万件,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收案数为345.9万件,比例仅为1.7∶1。
第三,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大大降低。在政治决定一切的年代里,政府通过人民调解员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和为群众排忧解纷而受到社会的推崇和信赖,人民调解员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在改革开放后,人民调解工作成了吃力不讨好、没有前途的工作,极大地打击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四,人民调解员素质偏低困扰人民调解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年龄老化、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较少,青壮年和有能力者外出务工和创业的较多,符合人民调解员条件的人员十分有限,极大地限制了人民调解事业的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在中国改革的浪潮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虽然在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但存在着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一系列问题,亟待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能否扭转人民调解工作不适应社会发展规律的现状,不能有抱太乐观的态度。
二、社会法庭的发展状况
社会法庭作为新时期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建设的有益尝试,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机制,是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司法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由在乡村德高望重、热心公益、有较高解决纠纷能力的群众担任社会法官,主要依据乡规民约、道德伦理、人情大义等,自主、自治协商调处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社会法庭作为当前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一种机制,自2009年4月在河南省成立到2010年7月,全省已建成社会法庭2231个,有社会法官27972名,全省社会法庭已成功调处矛盾纠纷27000余件,基本上没有当事人反悔,真正实现了纠纷彻底解决,较好地发挥了化解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初步缓解了河南全省法院系统案多人少的压力,减轻了信访压力。据有关统计数据,河南省2010年1——5月民商事一审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38%。社会法庭在短短的一年多的时间里,以最亲和、最便利、最快捷、最低成本,实行不收费、不结怨、不繁琐、不上公堂,赢得了群众的认可,在不少地方社会法庭已成为为群众排忧解难、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先选择,初步显现出了社会法庭的强大生命力。
三、人民调解和社会法庭的发展前景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追求的是以疏导为理念的社会矛盾解决方式。通过协商和解化解纠纷,可以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得到更多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维系家庭温情、邻里礼让、交易诚信,可以更多地增强社会宽容和社会责任,从而达到各方当事人“共赢”。特别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会法庭,扎根基层、贴近群众,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在调解具体纠纷时,注重做好群众思想引导工作,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入情入理分析解释,帮助群众理顺情绪、彻底化解矛盾,往往能够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现在社会上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会法庭的看法有两种,一种是认为社会法庭严重冲击人民调解组织,社会法庭占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阵地;另一种则认为,只要够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不管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是社会法庭,以谁的名义出现无所谓。对两者的发展前景,乐观派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多年迟滞不前,社会法庭却能在短时间内在社会上引起如此大的轰动效应,是因省、市、县三级法院以饱满的热情、积极的态度指导社会法庭开展调处矛盾纠纷的结果。如果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确定下来,社会法庭将发展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机制。消极派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因人员、经费问题阻碍了发展。社会法庭如不能解决好人员补贴、办公经费问题,也将面临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遇到的问题,终将昙花一现,不了了之。当前,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会法庭并存的情况下,广大人民群众相信的是能够真正彻底解决人民群众之间矛盾纠纷的组织,不会管该组织的名称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是社会法庭。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会法庭,只有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该组织才会有存在的空间、发展的前景,可谓是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的“百家争鸣,百花齐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