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社会经济活动日趋频繁交往,伴随而来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官司打赢了,还要通过法院执行权益才能得以实现。由于受我国执行环境内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加之社会、政治、经济舆论等诸多因素的干扰作用,尽管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采用了各种执行措施,并施行了一系列执行改革,执行难的问题都始终没有得到根本好转,仍无法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使得大部分执行案件得不到妥善执结,至今不能有效为申请人解决 “法律白条”问题,原本神圣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执行积案有增无减,执行难,难执行成为当前乃至今后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瓶颈。 如何根治“执行难”这一顽疾,它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形象及法律的尊严和威信,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稳定和发展。近年来,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原因是来自执行工作,成了人们长期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执行难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关注,已经到了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时候①。本文拟从“执行难”现状分析入手,并简要阐述解决执行难的一些对策,以期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有新的转机,迈上新的台阶。
以下正文:
执法权是重要的国家司法权力,维护司法权威,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一旦法院判决得不到应有的执行,人民群众将不再相信法院,就会导致法院权威缺失,司法工作将会无法正常运转。
一、执行难概念及其现状
(一)概念
所谓执行难,通俗的讲就是执行不能,申请人的申请长期得不到实现,案件得不到执结,权益得不到保护。具体讲就是法院生效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通过法院正常执行活动的开展和一系列措施的实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实现申请人合法权益。从长期的执行实践和调查情况来看,人民法院每年都有约20%左右的案件根本无法执行。在执结的案件中,全部执行到位的案件只有30%左右,多数案件无法全部执行或不得不中止执行。②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及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二)现状
1.调查难。实践中,被执行人完全没有执行能力的不多。但是,有能力的被执行人为了不让法院找到其财产,往往在银行以他人名义开设账户,尤其一些企业、法人和经济组织则往往采取多开户头或者公款私存的方式达到规避法院执行的目的,法院根本难以查到;被执行人拥有多处房产或车辆,同样以他人名义办理产权登记,将贵重物品转移、隐匿,使法院无法掌握其具体财产所在,以逃避债务。由于这些因素存在,人民法院通过正常途径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十分困难。
2.找人难。被执行人难找是困扰执行的重要问题之一,一般占执行案件的30—50%左右,有的是判决前就已经在外地打工,居无定所,下落不明;有的是在接到判决书后,为了躲避执行,举家外出,多年不返,执行人员虽放了“眼线”,悬赏执行,利用春节亲人团聚或至亲办红白喜事等机会找到了部分被执行人,执行了部分案件,但仍有部分案件,由于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和财产而无法执行。
3.要求协助难。有的职能部门本位主义严重,在协助法院执行时总是推三阻四,往往用消极回避的方式应付,有的还公然不协助。目前,在金融业由于各专业银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彼此间存在竞争,为了稳定储户而为储户单位保密,有的拒不提供线索,有的欺骗执行人员,在账上或电脑中做文章,有的干脆拒不协助。特别是涉及村委会、村民组的土地分红款,私营企业的加工承揽款等等,在争取协助过程中难度相当大。
4.实施强制措施难。被执行人肆意撕毁人民法院的查封令、扣押令,擅自处置应执行的财产;将应执行财产混同为或谎称为国家不允许强制执行的财产,如股民保证金、职工养老金等;此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执行难。大部分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为农民,其主要财产集中体现在房屋中。由于农民的房产基本上建立在集体土地上,对于法院执行来说只能查封不能委托拍卖,但是,民间买卖却畅通无阻。造成法院的公信力降低,大批执行案件无法进展等等。
二、现状分析
(一)内部因素
1.审判质量不高。在审判环节上,由于少数审判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偏低,往往使案件审结后,出现一些差错,或程序上有问题、或实体上处理不公平,或适用法律不当,造成少数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发回重申或直接改判,有的申诉再审改判,结果导致执行困难。还有的判决主文表述不清,调查不清,标的物与实物不符,无法执行;有的法律文书引用法条不准,是执行没有法律依据等等。审判质量不高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2.不能摆脱内部说情风干扰。在法院内部经常遇到这样一种怪现象:“执行走出门,一群说情人。”这一现象不难看出,某一案件与法院内部干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企图通过给执行员说情,使案件往后拖一拖,放一放,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还有个别素质差的干警甚至置法纪于不顾,直接出面干预,或向被执行人出谋划策阻碍执行。这种因素也是内部“执行难”的一大公害。
3.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仍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政治思想上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距离,对和谐要求与强制执行这对矛盾的统一体把握不准,导致在工作中产生一些偏差,如工作态度不好,思想工作做得不细,在执行和解过程中有偏面追求执结率的倾向等等。在执行业务上与新时期执行工作要求有距离,主要表现为对法律法规的精神理解不深不透,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不强、办法不多,不注意策略性、艺术性。如果工作细致,方法得当,就能使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反之,工作简单,态度生硬,方法死板,动不动就以权以法压人,就会把事情弄糟,本来能够顺利执行的案件也会受阻③。实践当中,执行人员往往表现出急躁情绪,恨不得搭锯就有末,不愿多磨牙,喜欢快刀斩乱麻,结果话说不够,理讲不透;经常借助于法律耍特权,盛气凌人;头脑简单,只单刀直入,不会迂回战术,多途径工作,不能把法、理情融为一体,使被执行人心服口服,如此等等,都为执行时设置了不应有的障碍。
4.执行人员不能廉洁自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无孔不入,不可避免地有少数干警受不住考验,程度不同地被腐败现象所诱惑、侵袭,有的在执行过程中吃、拿、卡、要;有的借办案经费不足,外出执行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车行,吃住标准较高,随意追求享受;有的执行标的额较大,就向当事人讨价还价,企图让当事人搞点执行回扣;有的把执行款长期滞留在手,不及时返还申请执行人。导致了当事人的不满意,使本来能够密切配合从速执行的案件也遇到了坎坷。
5.人少案多矛盾依然突出。近几年来,各地法院都进行了执行改革,设立了执行局,执行队伍得到了有力加强,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少案多的矛盾,但是,由于执行难没有从根本上予以解决,执行工作没有真正形成良性循环,执行积案的大量增加,在人员保持相对不变的情况下,人均办案数有增无减,拒不完全统计,每年人均案件都超过100件以上。因此工作任务非常重,压力非常大。
6.装备落后影响工作开展。由于法院经费比较紧张,用于执行工作的车辆少(大多都是一庭一车),办案经费不足,保障不到位,很难适应繁重的执行任务需要。
(二)外部原因
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许多被执行人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对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及处罚决定视同废纸,送达法律文书不签收、依法传唤不到庭,强制执行其财产不让动,当法院强制执行时,令其年迈的父母或老人抱执行法官的腿,挡在执行车辆前不让走,有的装死、撒泼、哭闹、辱骂、威胁执行法官,有的煽动家门户族,亲戚邻里群起围攻执行法官,每年都有暴力抗法的事件发生,每年都有部分执行法官受伤。
2.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表现在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有些地方、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方、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干扰执行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3.查找掌握执行人财产措施不力。一是执行实践中,存在内外两方面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制约因素。从内部而言,是执行人员素质力量有限,申请执行的案件日渐增多,力量与案件形成强烈反差,少数案多不可能做大量的调查工作,以求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二是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在人民法院查找财产上未赋予足够的权利,也没有相应配套措施。针对当事人隐匿财产的情况,新的民诉法的可以对隐匿、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住所、营业场所或隐匿处所采取民事搜查,但往往到执行阶段该财产转移的早已转移。即使搜查往往是一场空,如某县法院自1999年以来只适用过五次搜查措施,结果一无所获,而法院由于受有关政策法律对执行工作的一些限制如对正在运行的关键性生产设备不能查封,对企业往往只采取查账号手段,手段单一,不可能全面掌握其财产状况的。目前实践中执行人员在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时,往往一看二估计,盲目性很大。
4.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的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在地方党委的高度重视下,各级政府都相继出台建立了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机制,但由于在实际操作中对该机制运用的具体行动和措施不多、争取支持力度不够,同时也由于该机制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影响了其作用的有效发挥。主要表现在:一是执行协作机制缺乏可操作性。法院执行案件信息与党政机关、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等职能部门的信息缺乏有效的沟通、融合平台,致使执行过程中的信用杠杆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法院与各职能部门之间开展的执行协作多数尚处于个案的协作阶段,执行协作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执行工作的力度还不大,各职能部门出于自身因素的考量,参与执行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二是执行惩戒机制欠缺力度。对拒不履行或妨碍执行的犯罪行为,没有很好地发挥刑罚的制裁功能,打击力度不够;运用纪检监察手段督促党员、公务员等特殊身份人员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有效方式方法,还需不断的探索。三是执行宣传机制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还不完善,协助执行网络尚不健全,未能有效的整合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法院执行工作,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自觉性尚需进一步的提高④。
上述种种表现,都是构成法院内部“执行难”的重要因素,如不引起重视,采取得力措施,那么,克服“执行难”会永远成为一句空话,法律白条将会永远存在。
三、缓解对策
解决执行难问题,既是人民法院自身的问题,也是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克服“执行难”已成为各级法院的共同呼声。目前最要紧的是应把着眼点发在法院内部,只有内部的阻力被扫除,“执行难”的外部因素就将迎刃而解。因此,应当立足自身,着眼内部,采取坚决措施,下大力气进行解决。
(一)从内部方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1.法院的“决策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正确处理审理与执行的关系,克服重审轻执的思想,把二者摆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一手抓审理,一首抓执行;在决策、研究、安排审判工作时,全面考虑,统筹兼顾;在人员配备上,同等对待,合理使用;在物质设施上优先考虑,捎带倾斜,为执行工作尽力创造宽松环境。
2.从政治和业务两方面,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提高执行素质⑤。做到政治思想教育经常化,增强执行人员的公仆意识、廉洁意识、工正执法意识,真正做到最公正、最讲理、最文明、最廉洁,成为合格的法官和执行员。采取多种途径加强对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力求使每个执行人员都成为各项审判“通”,各种法律法规“通”。只有这样,才能在执行时不出差错。
3.立足全局,自觉做到审执配合。审理和执行是同一战壕里的两个亲密战友,分工不能分家,自始至终,都应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审判人员应在立案、审理过程中,考虑到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免造成“执行难”。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要认真审查案卷,如发现在程序和实体以及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问题,要及时与主审人员交换意见,一边及时采取措施,弥补遗漏和失误,确保顺利执行。
4.教育干警坚持原则,不徇私情,自觉维护法律尊严。法院干警应模范地遵纪守法,在案件的处理上必须公道正派,特别是涉及亲朋案件,应主动回避,自觉做到不说情,不参与,不干扰。还应制定规章,严格制约,对个别违纪违法者,不能手软,要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二)从外部方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1.完善司法执行制度,促进司法权威树立。现行的执行法律制度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法律制度与当前经济基础的巨大变化相比,已呈现出严重的滞后。改革、完善现行的司法执行制度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法律制度已势在必行、十分紧迫。立法机关要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各种成功经验以及西方国家的成熟做法,制定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具体、明确地建立强制执行所必需的各种规范,以适应执行工作的要求。树立司法权威,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不懈努力:一是加强全民法制教育。要努力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意识,党政机关也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形成崇尚、信仰、遵从法律的良好法制氛围;二是提高司法执行机关人员的素质。严格遵守司法执行制度,严厉处置违反职业规范的人员;三是改革司法体制。要从我国国体、政体等基本国情出发,设计出符合司法运作规律和发展需要,凸显司法公正与效率主题,促进司法权威的形成与巩固的司法体制,坚决消除司法管理行政化、司法权力地方化的现象。
2.破除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理顺社会管理体制。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不能以牺牲法制统一性与司法权威性的代价去赢得一方之利,要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关系。事实上,一个地区的法治环境,不仅仅指社会治安环境,还包括领导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对市场活动中各类纠纷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的认同度与密度,对法律的信仰及对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的服从等各个方面。一个地区的法治环境愈好,说明这个地区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愈成熟,对社会经济发展与进步愈能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⑥。要逐步理顺相关部门与法院执行工作的关系,清除现行社会管理体制中对执行工作设置的种种不合理障碍,建立和完善社会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3.提高社会公众法制意识,健全社会保障救助功能。司法行政部门应将民事执行工作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法院也应当主动与普法、宣传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组织基层相关人员举办各类法律知识培训班,利用电视等宣传媒体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扩大宣传效果。在社会保障救助方面,应拓展司法救助功能,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基金来源,目前拟以政府财政为主,同时充分调动民间救助的积极性,扩充救助财力。司法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通过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核、民政部门批准的程序,给予司法救助对象以救济。
4.加大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处罚力度,树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权威。司法实践中,往往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定罪不够有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根本出路在于提高执行工作的权威,从一定意义上讲,我们法院的执行人员和众多的当事人相比,任何时候都是有限的。如果不是靠提高执行工作权威,迫使当事人主动配合,单靠执行人员去明察暗访,这个问题很难从根本上解决。
5.从立法上完善人民法院掌握被执行财产状况制度。一是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有关部门对人民法院查找被指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协助义务,消除有关部门的规定同队法院协助义务间的法律冲突;并明确规定有关部门拒不协助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是对进入自行程序后转移未经法院查封的财产的被执行人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三是从立法上确定对无力执行者的处理原则,尤其是那种明显不负责任或主观上有严重过错的无力履行者,也要制定相应制裁措施,以警告其他仿效者。
6.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非诉讼解决方法,缓解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着力化解矛盾,力促案件调解,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
总之,笔者认为,解决“执行难”,要依靠党委、政府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要依靠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更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才能使我们的经济社会更加和谐稳定。